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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为爱写欠条 琼一母亲为女儿“爱情支票”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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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14: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女孩为了保证永恒的爱情,竟要男友开出所谓的爱情“支票”。可是,她至死也不知道,那张“支票”惹出了官司。   

  据商旅报报道,屯昌姑娘王某18岁那年,认识了邻村20岁的张某,两个少年男女一见钟情,很快坠入爱河。1998年8月,两人不顾家庭的反对,开始同居。次年,双方干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长了,家人和亲戚也默认了,一对“小夫妻”的日子倒也过得甜甜蜜蜜。2000年春节后,两人告别父母来到海口打工。张某帮人开中巴。王某在菜餐厅当服务员。王某与张某白天上班,晚上回到共同租住的房间。   

  2001年9月19日,王某回到住处,半开玩笑半认真地对张某说:“你开车在外,难免会花心,你父母又反对我们的婚事,你保证不爱别的女人,与我结婚,你要出具一张欠条,方显你的真心。”张某二话没说,顺手用圆珠笔打了张欠条,“今欠王某人民币2万元”。   

  2002年5月的一天傍晚,王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不幸遭遇一场车祸而亡。王某的妹妹在整理衣物中,无意中发现了张某留给姐姐的那张欠条,她把欠条交给母亲。母亲李某便持欠条找张某还钱。张某无论怎么解释,李某都不听,最后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偿还2万元。
发表于 2004-3-27 08: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当事人,事情真的不好说,也或许张某真的拿了王某2万元钱呢? 这个谁都不能保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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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3-27 15: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审理及评析:

  2003年8月26日,屯昌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场官司。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持有被告张某出具给已故王某的欠条,但缺被告欠王某2万元的事实基础。根据证据认定,被告出具该条据是作为与王某结婚的保证,如果张某不与王某结婚,即要求被告给付王某人民币2万元,而被告张某未能与王某登记结婚,不是被告主观意志造成的;而且婚姻应当自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条件保证对方与其结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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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 14: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张某不缺王某2万有什么事实基础呢?这也不过是一面之辞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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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6 08: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里的举证责任在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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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7 16: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知道谁主张谁举证,但这个是两个当事人私下的行为,根本就找不到证人啊,难道就听信张某的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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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4 19: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中的举证责任才在原告,民法中没有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在刑事案件中,一般是公诉人成为原告,而公诉人作为检察机关,有更大的权利搜集证据,而作为被告方处于诉讼中的弱者地位,因此设立谁主张谁举证

而在非公诉的形势诉讼及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常有的事,如武汉张某上诉奔驰公司的产品不过关的案件,法院就要求奔驰公司举证其产品没有质量问题,要求其出具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这是关于举证责任的,与本案无关

本案的类似案件以前发生过,曾经判过原告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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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5 16: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我那天看到的是谁主张谁举证是民法的重要原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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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5 17: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就是难啊,,,特别是在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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