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法规 于 2011-10-30 20:44 编辑
事故发生当时,小孩奶奶带着孙子去上幼儿园(学校没有接送)正好骑到钱仓电业所门口,肇事司机驾驶机动车逆行进入非机动车道,未采取任何减速慢行措施,甚至在车头触碰到受害人的车尾时,仍无减速刹车制动行为直到孩子被卷入车轮碾压后再行一段距离才刹车。交警部门仅认定肇事司机为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以下是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些异议! 一、对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有异议。 1、经受害人现场测量该非机动车道宽为3.5米,对于交警部门认定为4.00米是否存在失职。 2、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驾驶三轮车载人违反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及《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修正)》第二十五条对人力三轮货车空车载人情况的规定表明,受害人使用人力三轮货车接送孙子上下学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具有引起事故成因的事由,而交警队则三轮车载人为由认定受害人负次要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有异议。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在认定事故成因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受害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确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是否确有因果关系,仍有待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如果肇事司机未在非机动车车道逆行并强行超车,根本不可能发生此次事故,而受害人因爱护孙子,本身对接送安全事宜非常关注,根本不会意料到会发生如此恶劣的交通事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有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肇事司机驾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时,未减速慢行,发生事故时,未采取刹车制动措施,系导致此次事故中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以上两点受害人认为肇事驾驶员在这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受害者驾驶三轮车从未用于载货,是专用于接孙子上下学。其次受害人驾车送孙子上学,其车速非常缓慢(事故现场录像为证),根本不会想到会有大中型拖拉机快速驶入非机动车道碰撞碾压造成孙子死亡的事故,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也想不到会有这样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失去唯一的孙子,在未得到赔偿,也未得到肇事驾驶员的道义上的赔礼,事先不知情且在未押足赔偿保证金的情况下,对肇事驾驶员进行取保候审,现造成赔偿困难。对此,受害人及全家对取保候审有异议,不利促进矛盾的解决及赔偿的顺利进行。
补充内容 (2011-10-31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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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2011-10-31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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