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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平阳计生局,昆阳计生办??(8楼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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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2: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平阳计生局,昆阳计生办:
       关于农村二女户家庭养老保险的事情我咨询你们!
       农村2女户的家庭养老保险都符合你们政策的要求,(夫妻俩没有早婚早育,2个女孩中间相隔4岁,后来夫妻俩生了第2个女孩后主动结扎,都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就是当时夫妻俩没有办理结婚证(当时70年代农村里基本都没有办理结婚证,也是当时的国情)为什么他们现在把结婚证补起来,或者他们到村里开来结婚证明,你们昆阳镇某个办事处的人说:"这样不行的.结婚证的时间一定要在生孩子以前的,否则是不能办理的?”      

       为什么这样惠农的政策不能真正的得到落实呢?你们的宣传口号不是“生女孩,也养老吗?”为什么农村家庭的夫妇他们遵守计划生育,现在国家又有这样的优惠政策,而农民得不到真正的实惠呢?为什么国家的政策都是好的,到了下面实施起来,农民都总是碰到绊脚石呢?
      希望计生局的领导解释一下?还有等计生局领导解释好了,时间超过你们规定的11月5号前上交到办事处,那样还可以办理吗?在此本人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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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2: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西哪儿了很忙没空来啊,他们那会管你们死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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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2: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女儿如果是70年代生的,仅仅是因为当事人结婚证的事,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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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3: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得到合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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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4: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吃拿卡要吗?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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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4: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送礼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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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8 15: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在冬季 于 2011-10-28 15:21 编辑

大女儿是70年代生的,2女儿是80年代生的,中间隔了4年了,昆阳镇某个办事处的人说:"这样不行的.结婚证的时间一定要在生孩子以前的,否则是不能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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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7: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浙政[1984]38号)是1984年7月20日下发执行的,规定了符合政策生育第二胎,不仅是要满足间隔四周年这个条件,还必须领取结婚证,经乡镇审批并领取二胎准生证后生育。上述对象的情况,其实是未领取结婚证且未经审批、未领取准生证生育,才不符合补助条件。其他具体事项需咨询的,可拨打电话“63711041”联系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协会办公室。我们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农村二女户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群众若发现存在徇私舞弊现象的,欢迎大家来电来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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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实也得讲人情化,可人家已经补了结婚证为什么不行,你问问平阳县人民,七十年代有先领证再生育的吗。。。。天大笑话。。。。  发表于 2011-11-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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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8: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象是现象,,,本质是本质,实质符合计划生育就该给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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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0-30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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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22: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上面的计生局的回复,老百姓很不满意。在中国有时要按照我们的国情走,不要动不动就搬出条例来压人,只要实质符合就应该给办理,形式上因为历史因素,可以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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