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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清风落叶

拆迁航拍图,需要综合农村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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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7 09: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听说 好像是  按1999年 的卫星图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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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7 10: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航拍为准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农村工作难做,如果没有一个限度,很难找到一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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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9 08:20: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七十九条指出,针对农村宅基地违法处理难问题,考虑到中国农村实际,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增加了新的人性化处罚措施。对符合规划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其改正,处以罚款;对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地上建筑物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既避免激化农村社会矛盾,又可以减少社会财富浪费。  违建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全国各地因为拆迁激化社会矛盾的也很多。  政府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以后不一定会用“拆除”的方式,而是责令其改正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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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10: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农夫山泉有点田 发表于 2017-5-26 11:11
开国到现在批过宅基地吗?懒政啊, 为什么这么多违建,是政府不作为而已,请问政府领导,从秦始皇开始算, ...

政府的错 现在报应在百姓身上就不谅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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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5 13:42: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mp.weixin.qq.com/s/Af129o6KV9YKCfekAFlu8g浙江这宅基地确权新政策出台在平阳落实后不知道会什么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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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5 13:44: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浙江发布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浙江发布》6月3日,也就是今天,重磅推送一则内容,介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通知》敲定了宅基地的权属问题,超面积、证明不齐的到底怎么处理?都有了明确说法。  这个政策几乎涉及浙江所有宅基地 我们从时间上划定 快看看你家房子的问题怎么解决  1982年2月13日前造的房子   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这部分基本都是35年以上的老房子了 这下可以按照实际面积确权了  1982年2月13日至1993年11月1日造的房子  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199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造的房子   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2014年3月27日后造的房子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也就是说 你来晚了   《通知》还严格规范了政策界线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   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  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  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通知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政府规定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执行 农村房子需要确权的 赶紧收藏  (具体文件见“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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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 11:48: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只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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