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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善泳者溺的一定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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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4: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亲们,这是偶听来的,事情是真的,细节有待考证哦。偶发帖,只是想和大家探讨一下。
   前几日,鳌江一女士带着爱犬(一贵宾)夜游河滨路。木有牵绳哦,因为狗主人说狗狗很乖。也许,狗狗不爱那种约束的赶脚吧……散了一会步,遇到巡防队员。亲,是巡防队员哦,不是打狗队,也不是JC怪叔叔。巡防队员估计很好奇,对该狗狗进行了围观,并用亮亮的手电筒对狗狗进行“提亮”,就跟平时老张提亮各位的帖子标题一样。
  亲,谁说生活不是个大茶几,上面摆满了杯具呢!狗狗受不了如此高级的待遇,毅然决然奔向了河滨路旁边那条臭臭的河。亲,这不是一条简单的河,这是一条曾经为广大人民洗衣淘米、纳凉休闲、游泳嬉戏、自尽寻死提供了诸多便利的不加盖的河啊。当然,这只狗狗也不是一只简单的狗狗,它是一只贵宾,昂贵的贵宾,也是狗主人称善泳、能潜水的狗狗。可是,狗狗过于慌张,牺牲在了这条臭臭的河里。
    其实,我对狗主人抱以深深的同情。因为偶曾经也养过一只贵宾,可惜得了犬瘟热走了,我因为没把它培养成材而伤心哭泣过。可是,这跳河的狗狗走得也太……那个杯具了吧。
  亲,作为一个围观者,你们觉得,狗主人该咋办?是该向这些巡防队员索要说法?还是该自认倒霉,自己没拴好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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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我的那句越看越不是滋味  发表于 2011-9-7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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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倒霉  发表于 2011-9-6 18:50
事情描述有点不符合常理及狗的习性。  发表于 2011-9-6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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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经验 +20 收起 理由
小莫莫 + 20 写的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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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4: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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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4: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莫莫 于 2011-9-6 14:4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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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4: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呃,主要看LZ需要行追偿;如果不是,说明是巡防队自主活动,这就难说了,天朝以及其他各国应该没有明文龟腚是不准对名贵生物体进行围观以及什么说法,是赔礼道歉呢?还是赔钱道歉?倘若是仅仅是形式的,肢体上的道歉,LZ可以去鳌江巡防队(现在应该搬到鳌江老消防队那里了)找他们BOSS讲,出于和谐,他们BOSS应该可以道歉的
如果是赔钱方面等涉及人民币的情况下,在完美的法律情况下,LZ可以把这个事情通过著名的人民法院向巡防队进行民事诉讼,按谁举证谁负责原则,说明巡防队围观以及用手电筒照是有过错的,是导致狗狗跳河溺死的主要原因,然后要求赔偿,当然,这是一个博弈最佳结果,但结果往往是不能如你意愿的;当然,在现阶段法律情况下,LZ也可以去法院同样理由去法院。但是,这就麻烦了,首先是巡防队是不是在执行任务(不要想太多,是巡逻任务,不是执法任务,最多算民事的),如果是,要根据是不是鳌江镇镇政府或者平阳县政府授权的,这样在法院判决之后,巡防队承担相关经济上的赔偿后,可以向相关授权单位进照手电筒的,如果对方说自己无意的或者有意的也只能是部分过错,当然,这样BUG一样的法院认定的,当然.....还有很多,算了,法院会告诉你的,如果你真的去的话
当然,你一句,这么麻烦,我认栽不行么!也不失为一个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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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  发表于 2011-9-6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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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对有对可疑物体排查的权利,对心理脆弱的个体的自杀有劝阻的义务,可是对自杀的最后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的分析是这样的大家说是吧!!  发表于 2011-9-6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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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9-6 19:12
亲,你说这么多,我看了半天才看懂。我应该荣幸我看的懂吗?  发表于 2011-9-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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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5: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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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6: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亲,这个是最普通的话了,如果你和法院这些大神打交道的话,你会被忽悠得很惨的,当然,富二代官二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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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6: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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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6: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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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7: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楼主是在胡说,就这样拿分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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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听说的时候,偶也不信,哪有狗那么脆弱的,可是,这是真滴,真滴!  发表于 2011-9-7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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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7: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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