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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容易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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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0: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著名公益律师、深圳“衡平机构”负责人、《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主笔人黄雪涛表示,“扰乱公共秩序”内容相当宽泛,《刑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等28个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则包含“破坏选举”“追逐拦截他人”等20种行为。如果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使用条件,无疑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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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1 10: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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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2: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所谓的法律的武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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