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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平阳法官“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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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10: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法官“公正”的审判
请问大家一个问题,作为人民法官最重要的职责是什么?我想大家会异口同声的说,公正审判。温州平阳法院有个叫张翀的法官在被告证据不足时采纳被告的证据;在裁判文书中采用“可能性”的推断词语来判原告败诉。那么我们就细细的看一看平阳县法院的张翀法官是如何诠释“公正”这两个字的吧。
2016年11月、12月,温州市平阳法院审理了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都是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分别是借款人温州珍典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黄文洁、洪毅,借款人温州沃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王朝快。两个案子的诉讼请求都是请求借款人还款,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个案子都适用简易程序,都是由张翀法官审理。
张翀在2016年11月8日、12月16日审理的众鑫小额贷款公司诉借款人温州珍典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黄文洁、洪毅的案子,该案的事实是被告温州珍典纸业公司与原告众鑫小额贷款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担保贷款第0626号),合同约定:被告珍典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6月8日的借款期限内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借款利率0.9%,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并有被告黄文洁、洪毅为温州珍典公司提供担保。借款之后,被告珍典公司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1日,尚欠借款2000000及剩余利息,后被告举证证实将借款2000000元转账给原告公司财务人员聂素雅,被告在举证时又提供《内部贷款客户补充名单》,其为了证明被告珍典公司所借款项均有原告使用并有原告承担责任的事实。而在判决书中张翀法官认定了被告证明的事实,判决原告众鑫小额贷款公司败诉。大家看到这里会有一个疑问了,是被告珍典公司与原告众鑫小额贷款公司签的借款合同,为什么被告把钱不还原告众鑫小额贷款公司而还给原告前财务人员聂素雅呢?对于这个疑问张翀法官在判决书中采纳了被告的观点,张法官在判决书中这样写到:“被告珍典公司已于收到原告交付的款项当日根据原告的指示汇给原告财务人员即案外人聂素雅银行账户亦已完成向原告返还全部款项的行为。”张法官说被告收到原告的指示汇给聂素雅的,张法官在被告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原告公司是什么人指使被告把钱还给某个人的,为什么指使被告把钱还给个人?这样的的事实都应当是在庭审中予以查明的,而作为法官的张翀对此事实却视而不见,自己主观为被告进行推定,违法的就予以采信,这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吧。对《内部贷款客户补充名单》原告公司一直不知情,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已经说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由案外人王大铁变更为案外人陈冰冰,王大铁手中持有原公司公章拒不交出。原告众鑫小额贷款公司怀疑王大铁与被告珍典公司恶意串通,侵占原告公司的财产。原告在2016年11月11日向张法官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内部贷款客户补充名单》的落款处原告公司盖章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张翀法官不同意鉴定,轻易对被告主张的事实仅靠推定的结论上就予以认定。
张翀在2016年12月开庭审理众鑫小额贷款公司诉借款人沃田农业与担保人王朝快的案子,该案事实是原告与被告在2013年7月15日签订了《流动资金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沃田农业发放最高限额为9500000元的借款,期限是2013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由被告王朝快在9500000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月6日,沃田公司向原告借款2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是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借款月利率是0.81%。借款后被告2015年5月28日偿还本金15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及利息。原告在举证过程中,提供了收贷收息凭证,证明被告沃田农业偿还1500000的事实,而张翀法官在判决书中却这样写到:“原告公司虽然收到被告沃田公司的1500000,但该交易方式系通过现金交款形式入账,并非通过被告借款公司的账户转账存入,无法排除由他人以被告沃田公司名义支付上述款项的可能性,原告恐有通过上述方式以达到盘活企业资金的目的之嫌。”张法官用可能性的词语去认定事实,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却用推断的语言判断被告的行为,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准确性,用语要严谨;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但张法官用这样推测性的词语帮着被告说话,请问各位,公平何在,正义何在?而且张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到1500000元的还款是可能由他人以沃田的名义代为支付的,看到这里,大家会想,当今社会还真的会有雷锋一样的人物出现。请问大家,这样的审判可笑不?很显然,张法官在审案时明显偏袒被告一方。
张翀法官在审判这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以说把“公正”这两个字当成儿戏,把法官的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丢在脑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张法官的这种不公的审判不但违反了法官法、违背了最高法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还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翀法官的民事审判有失公正,她辜负了老百姓对他的信任,有辱国家赋予她的权力,希望有关部门对张翀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还原告平阳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一个公道,使最终的司法审判能够公正,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注:帮人代发,如有问题请联系文中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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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16: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这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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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20: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应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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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18: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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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11: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字太多看一小段眼花了,没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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