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政府举办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通知 平卫[2010]170号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浙江省基本药物制度第二批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0]184号)、温州市卫生局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温卫医[2010]127号)、平阳县人民政府转发平阳县卫生局等八部门《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起,我县的31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14家实施一体化管理或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集中统一采购配送的基础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统一采购配送委托具有国家基本药物配送资质的医药公司(见附件1)。配送公司按指定的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目录和统一采购价,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网上采购中标药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统一采购配送工作首次时间试行一年(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决定。 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对象:31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14家实施一体化管理或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详见附件2) 三、全部药品试行零差率销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对现有库存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按省集中采购价格销售;其余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集中采购价;因特殊情况准许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也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实施步骤: 1、盘点清库阶段:2010年12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对现有库存药品清点盘库,据实核定库存数,并做好登记备查。 2、过度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限定使用(附件3)中指定的国家基本药物、浙江省增补的药物目录、50种过渡期药品、现有库存目录外药品,不得使用其他药品。从2011年1月1日起不得再构建附件2目录外的药品,现有目录外库存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使用期限为2011年6月30日,逾期不得使用。对于在30张及以上住院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的用药,可采购部分其他常用药品,其使用的品种数量控制在总品种数的4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40%以内。上述增加的目录外品种,需报县卫生局同意并且备案。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律不得擅自超目录或到指定的医药公司外采购药品。 3、完善阶段:过渡期结束后至2011年12月31日,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50种过渡期药品,不得使用库存药品。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成立药事管理组织,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基本药物处方点评、药品价格公示等制度,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严禁网下采购、二次议价、返点返利、收受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
2、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栏、手册、横幅等形式,宣传国家基本药物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基本药物是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首选药物,是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物。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对基本药物政策的认识,掌握基本药物的应用技能,正确使用基本药物。 3、强化绩效考核。建立分级管理、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制度,切实杜绝平均主义。我局将对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各乡镇卫生院经费补助挂钩。 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惠民、利民、便民工作,即规范乡镇卫生院药物使用,又避免了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我局将加强药品使用的规范管理,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平阳县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送商名单 附件2:平阳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3:平阳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用药目录(暂行) 附件4: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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