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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地北天南

钱仓镇常务副镇长叶剑强带工作人员暴打农民(2010年12月17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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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2: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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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3: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证据凤桥村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及证据可以证明。

  注:平阳纪委于2008年6月17日受理我村检举报告,此案由平阳县纪委监察执法室黄锦存、杨启方等人立案征查,经我们村民多次催促,三个多月后,于2008年9月26日向我们作了查处后的口头回复:“称凤桥村原两委在财务账目方面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平阳县纪委对凤桥村原村两委清楚的违法事实不作任何处理,对村民提出的问题回答含糊不清,关键问题则避而不答。后此案由县纪委副书记王筱媚(凤桥村原村长郑光钦的朋友)签字保结。我们村民认为:平阳县纪委干部没有很好的履行应有的职责,对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有纵容、包庇违法犯罪的嫌疑,其行为是损害人民的利益和党的利益。

  2008年10月13日我们又将此检举报告移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经检察院受理后,由控申科立为初查,初查结果,发现凤桥村原村两委人员有滥用土地,虚报账目侵占国家财产的犯罪嫌疑。后控申科转入反贪局立案侦查。反贪局侦查人员曾徤(凤桥村原村主任郑光钦武校师兄弟)经办,曾徤身为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有故意向其师兄郑光钦偏袒。当曾徤下村取证都是原村主任郑光钦家人及朋友陪同,侦查结果答复:“此案没有不合理的地方”。以此理由了终结此案,如此公开办案,此检察官办案水平和能力使举报人深受迫害。经办人曾健身为人民检察官,没有履行好检察官应有的职责,没有为民秉公办事秉公执法。

  我们认为,村民土地征用款系国家财产,村集体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应受法律保护。凤桥村原村两委成员采用不合法行为将村民土地征用款、集体资金占为已有,已触犯法律、法规。为此,我们真诚希望省政府领导为我们说句公道话。对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惩,并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我们将不胜感激!周德闯、郑光钦在职一天,百姓检举一昼。不还百姓饭钱,百姓维权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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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3: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起来,这个镇长可以干县长。{:soso_e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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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3: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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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3: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温州市平阳县钱仓镇凤桥村忠诚党员和憨厚的村民,党的政策好让我们百姓过上幸福生活,富裕生活我们想到了党,献出了我们祖祖辈辈留下的吃饭粮田。可是,以凤桥村书记周德闯、郑光钦等人为代表的村干部,伙同钱仓镇个别领导虚报冒领国家征地款、移用、贪污征地款1564166.00元。
  2008年11月28日凤桥村账目委托平阳德城联合会计师务所进行审计,经审计我们发现凤桥村账目混乱,有犯罪现象。为此我们监督小组曾向平阳县检察院提出检举:
  一、1号地:凤桥村温福铁路企业安置征地面积35.436亩,征地款合计2535487.00元,征地款已到村帐户共计2139900.00元,镇政府移用征地款395587.00元。目前已发放农户征地款计575734.00元,未发放征地款1564166.00元。此征地款1564166.00元由原村干部勾结镇干部联合侵贪 吃光,现凤桥村无钱支付农民征地款。
  二、2号地:温福铁路拆迁四家企业。可是,村书记周德闯、郑光钦等人合伙钱仓镇个别领导多报二家企业(周茂庚的奶厂、温州永昌市政公司没有厂房存在,虚报冒领国家征地款私分)。钱仓镇政府趁温福铁路建设造路之机,以温福铁路拆迁企业为由,擅自违法批土地给这二家企业计16.3395亩。其中,周茂庚奶厂的土地又以每亩38万元卖给做煤生意老板。更为严重的是:平阳县飞龙化工有限公司,根据温福铁路拆迁文件要求,拆迁企业安置面积应按1:1补偿,平阳县飞龙化工有限公司原有面积应是1.2497亩,按规定只能给2.4994亩安置面积,他们私下非法多批这家企业安置面积4.2181亩地,中饱私囊还送他3.2368亩地,平阳县飞龙化工有限公司共得到安置面积为9.9543亩地。说不过去的还有平阳县飞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地,由凤桥村村民征地款194208.00元为该公司买单。
  三、3号地;钱仓镇政府办公楼及周边征地款,征地面积共29.621亩,每亩58000.00元,征地款总额1718018.00元,镇政府实际汇入征地款1153801.00元,还有413801.00元征地款下落不明。现已发放征地款1567611.00元,温福铁路建造所需,借用我村道路租金及赔偿金额100000.00元,2008年1月9日由温福铁路十八局汇入林福谷(原村委委员)账户,林福谷分别在1月13日取出40000.00元现金,1月17日汇出60000.00元现金私用,后被新任村委人员发现举报平阳县检察院,林福谷才以现金转入我村帐户。
  四、凤桥村原村主任郑光钦虚报账目,以购买村平安石费3500.00元入账报销,但凤桥村至今并没有平安石存在,此款由郑光钦领去。
  凤桥村温福铁路征地款178890.00元由平阳县土地征地事务所,于2008年5月19日汇入,此款已被原村两委干部挪用,后被新任村委发现,于2008年9月3日此款才以另一途径转入我村,此款已被原村委干部移用。
  五、凤桥村康庄路工程,此康庄路由县招投标中心招投,中标单位:平阳县联城交通有限公司承建,此路业主实属钱仓镇政府,路总长1.43公里,合同总造价525674.00元(包括康庄桥梁等在内),由县康庄办拔款286000.00元(包括国债在内)到钱仓镇政府,但凤桥村在支付村民康庄路的征地款280000.00元之后,又付给平阳县联城公司265525.00元,其中还欠联城公司60000.00元。村原村两委又把此康庄路尚未完工的路段240米,再次非法承包凤桥村村民周德慧120000.00元,未开工先付款35000.00元,至今不见动工。此康庄路不应由村付款及承包他人,已由县招投标中心招投,业主应是钱仓镇政府,故此,原村干部为瞒报、虚报、多报账目侵吞村民征地款。
  六、平阳县飞龙化工有限公司道路工程与凤桥村无关,是属三家企业集资建造,由原村干部林福谷承包建造(包工包料),但凤桥村支付此路驳坎工程建设费20400.00元,其中付赖进锁(原村书记岳父)驳坎工程款18000.00元,付郑美龙赔青费2400.00元,此款不应由凤桥村支付,原村两委为虚报账目,骗取村民征地款。
  七、凤桥村原村两委人员私刻公章,私开票据侵吞公款。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中,有两本票据(3684951-3685000;3840051-3840100)中发现只有六张票号入账内作账,其余票据无法交接,作私开票据,侵吞公款所用金数额巨大。
  八、2007年12月25日凤桥村以房屋交易费为由,非法支付给原村委人员胡必新60000.00元整,此60000.00元是办村里24间村民房屋过户手续,此24间村民房屋过户手续费计:35188.00元。据24间房屋过户的村民讲:“2007年12月份原村委委员胡必新已收24间村民房屋的过户手续费,其中9间村民房屋过户手续费,每户收2350.00元,另15间村民房屋过户手续费,每户收350.00元。原村委干部胡必新虚报账目、侵吞60000.00元村民征地款。
  九、非法利用专用款项,没有及时发放救济款,滞留救济款挪作他用。2006年10月10日凭证号0609-1桑美台风经过我市,收省委灾后慰问金20000.00元没有发放到村民,且于06年10月12日凭证0609-4非法以其他支出为由付给胡必新3539.00元,胡必新此人身为村委人员,滞留2007年救济款4500.00元至今未发给救济户。
  十、2008年5月27日凤桥村村务监督小组在凤桥村民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对凤桥村2005年至2008年5月31日村务账目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账内支付的情况无法确认真实性。2008年5月30日,我们村务监督小组再次对账目进行审核,我们却发现原先审核过的大部份账本内容及原始凭证被篡改。原账本内容及原始凭证由钱仓镇副镇长叶剑强承担保管,在我们的追问下,钱仓镇财务会计任世乐承认协同凤桥村原村两委成员于2008年5月28日下午对账本进行篡改(现已刻录成光盘可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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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3: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证据凤桥村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及证据可以证明。

  注:平阳纪委于2008年6月17日受理我村检举报告,此案由平阳县纪委监察执法室黄锦存、杨启方等人立案征查,经我们村民多次催促,三个多月后,于2008年9月26日向我们作了查处后的口头回复:“称凤桥村原两委在财务账目方面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平阳县纪委对凤桥村原村两委清楚的违法事实不作任何处理,对村民提出的问题回答含糊不清,关键问题则避而不答。后此案由县纪委副书记王筱媚(凤桥村原村长郑光钦的朋友)签字保结。我们村民认为:平阳县纪委干部没有很好的履行应有的职责,对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有纵容、包庇违法犯罪的嫌疑,其行为是损害人民的利益和党的利益。

  2008年10月13日我们又将此检举报告移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经检察院受理后,由控申科立为初查,初查结果,发现凤桥村原村两委人员有滥用土地,虚报账目侵占国家财产的犯罪嫌疑。后控申科转入反贪局立案侦查。反贪局侦查人员曾徤(凤桥村原村主任郑光钦武校师兄弟)经办,曾徤身为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有故意向其师兄郑光钦偏袒。当曾徤下村取证都是原村主任郑光钦家人及朋友陪同,侦查结果答复:“此案没有不合理的地方”。以此理由了终结此案,如此公开办案,此检察官办案水平和能力使举报人深受迫害。经办人曾健身为人民检察官,没有履行好检察官应有的职责,没有为民秉公办事秉公执法。

  我们认为,村民土地征用款系国家财产,村集体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应受法律保护。凤桥村原村两委成员采用不合法行为将村民土地征用款、集体资金占为已有,已触犯法律、法规。为此,我们真诚希望省政府领导为我们说句公道话。对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惩,并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我们将不胜感激!周德闯、郑光钦在职一天,百姓检举一昼。不还百姓饭钱,百姓维权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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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3: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腐败都可归为权力腐败。与官场腐败比,只是小权小腐,大权大腐而已。所以,看似万腐之首、万败之源的官场腐败,其实也不是真正的“源”,这些“领导”,只是“以身作则”地“领导”了人们腐败罢了,真正的根源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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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4: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孔雀东南飞 的帖子

刑法这么严重,为什么没人处理?说明这事被楼主扭曲了,事实肯定没那么严重。同学们别上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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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4: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捉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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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4: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孔雀东南飞 发表于 2010-12-28 00:19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 ...

法律都规定这么严重了,为什么没部门处理呢?说明这事是被楼主夸张地扭曲了。相信事实不是这样的,楼主在利用我们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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