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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5464173

支持甬台温高速复线建设,但决不答应“未征先占”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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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08: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两年未建设,没有确权登记的,就自动变为自留地了,由村集体自动收回。再说,农村宅基地也是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据说,墨城宅基地当年炒作时候,许多宅基地都是被非法交易了,非本村集体交易合同是非法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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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当年有些农民想在墨城西头建房,他们根本得不到批准,想在那个地段建房,往往都是在好的地段买不起房的农村困难户,农民想建房,政府又不允许建,今天根据法律规定又认定过期了,这不是明摆着欺压弱势农民吗?  发表于 2016-11-15 08:33
反对反对: 5
这些宅基地当年出售的时候,户主不是某一两个村集体的,没有归口管理,农民们基本没有收到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通知,两年未建,过期自动由村集体收回,这个责任都在农民吗?是政府确   发表于 2016-11-15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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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5 08: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有不平 发表于 2016-11-15 08:22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两年未建设,没有确权登记的,就自动变为自留地了,由村集体自动收回。再说,农村 ...

如果认定宅基地过期了,变自留地了,政府就理所当然少赔偿,这是政府做事的逻辑吗?上文说过:因为之前部分农民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建房或该处生活环境恶劣或移居他乡或其他原因放弃建房的,而政府又没通知他们登记宅基地,怎么一句话说过期就过期了呢?这不是明摆着鱼肉百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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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5 08: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许多农村宅基地被非法交易,这已成事实,政府若认定非法交易,合同无效,那么,是不是占用胃宅基地就可以不用赔偿了或随便打发这些非原户主?如果都是按照政府的逻辑来,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政府是不是只给原户主的村集体货币补偿,那么,该给哪个村集体补偿?补偿该是多少?如果宅基地还是属于原户主,又是如何处理?我想,政府如果认定宅基地之前非本村集体的交易无效,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请政府官员出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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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3: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世界风 于 2016-11-15 13:22 编辑

许多农村宅基地被非法交易,讲的非常对呢,,,,
图片披露,需查一下名单中是否存在一些的国家干部、村干部名字的农村宅基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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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5:09: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想房地产炒作年代,领导干部们有几个人没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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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6:40: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宅基地原户主可怜了,想当初花了几百元对农村困难户来说也是不小数目,当时没钱建房的人也不在少数,等后来有点钱想建房了,政府说不合法的宅基地不给建了,想在那环境恶劣的地方建房也都是经济不宽裕的户主,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还是山区下山农民,至今买不起房的大有人在,他们在我们P县不仅享受不到国家大力提倡的下山脱贫扶持政策,只有一间破宅基地还要被政府认定过期无效,这是政府为民该做的好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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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6: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至少要换一间位置更好点的宅基地才对吧,网友,你们说呢?不能让老百姓日子越来越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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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7: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你一间新的宅基地?!做梦吧!据说,能给你80平方米商品房指标已经不错了,如果土地评估也就五六万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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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5 18: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提出产权置换方案是对的,有利于将农村宅基地指标置换为城市建设用地,有利于用土地收益弥补城镇建设资金缺口,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但是标准过低农民也是难以接受的,尤其是至今没有享受到下山脱贫扶持政策的山区农民,80平方米的商品房指标怎么够住?这80平方米还需要自己集资联建,无论是组织建房,还是自己出资,对多数农民来说,还是有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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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9: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不说,笑而不语
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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