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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给平阳县长写信?平阳县长信箱没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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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08: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为止,已经给浙江省卫生厅厅长和温州市长写过信了。所以想着也该知会一下平阳县长。无奈,网络上搜索一番,除了搜出平阳县长某某贿赂下马等信息,压根就没有县长信箱这回事情。


本来也就没寄希望于上面的某某长能重视能回复这些信,不过虚挂信箱总比没有要强吧。。既然是公民的事情,那么发在这里目的和效果都是一样的。。


我知道在平阳做官不容易,每年有那么大的财政指标。工商有工商的罚款指标,地税有地税的,交通部门也一样,更不要说文化局和城建还有公安部门吧。每个被罚款的人也不用介意,那是指标内的事情罢了。轮到谁都一样。可是,这么巨大的财政收入,为何落实到事关儿童的卫生防疫部门的就只剩那么一点点了。到今天,一个小孩子注射疫苗或者服糖丸发烧了,县级以下的医院能处理吗?能及时让小孩子验大便查出糖丸导致的罪魁祸首吗?能因为孩子的血常规一切正常而忽略了脊髓液抽查吗?


到今天为止,整个平阳县防疫中心还没有引进到安全的代替糖丸的药。意味着,小孩子服糖丸反而增加了得小儿麻痹症的几率。请各位看官学会用百度搜搜,中国因为糖丸致残致死的例子有多少?而且是已经得到国家承认和赔偿的例子有多少?平阳县的人民,你们还在骄傲什么?骄傲自强不息,骄傲运气不错,小孩子目前没有被疫苗或糖丸给陷害?


中国卫生部在糖丸事件是捂不了了,所以就拿点钱赔了了事,代价是儿童一辈子的幸福。也许是因为疫苗异常反应鉴定方面还存在着可以瞒可以拖,所以现在没有一个孩子是因为疫苗异常反应而得到解决的。国家即使颁布了异常鉴定的法规,总体概括几个字,霸王免责条款。


一个国家的稳定不是拿运气来说事,而是法规的成熟与否。一个人吃了饭,都不可能半小时就排泄。卫生部关于注射疫苗观察半个小时,我觉得是可笑的。半个小时之后引起的发烧就不用处理了吗?

不是我不相信平阳县内医疗水平,我真的不能拿我孩子的健康跟这个做较量。我的孩子我选择在温州市区出生,到那个时候为止,我都是正确的。可是,我忽略了疫苗。3个月,我的孩子在水头注射了百白破和糖丸,发烧5天。去过平二医挂号两次,水头卫生院2次。都被解释正常反应。烧退后,就一切都晚了。可是,在9个月之前,我的孩子在无知的水头医生眼里还是健康正常的。我再也坚持不下去,9个月我强硬带宝宝去瑞安妇幼保健医院,得到的结果是个噩耗。我的孩子已经严重落后正常小朋友。


如果打疫苗这关,我儿子过不了。那么3个月---9个月,无数次的检查,水头医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县长,您是一位父亲或者母亲,您能体会到孩子是父母的希望吗?
发表于 2010-4-29 09: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县长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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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09: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孩子会在平阳看病吗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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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0: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孩子会在平阳看病吗 哈哈
骑猪看日出 发表于 2010-4-29 09:46



    说的是啊,领导的孩子会在平阳看病吗?都是跑杭州或者上海这些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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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0: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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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9 11: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州市长热线早上十点回复电话,三句话,第一句话叫我自己打官司。第二句。。。我问被告主体是谁?她回答,不知道,自己问律师。第三句话,我问这种事情怎么是以打官司来处理。她说,符合医疗官司。

就这么简单。这已经是中国官方最高效率的回复了。我写的卫生厅的信,省长的信到现在还连个音都没有呢。

总结,打疫苗出了事情,倒霉孩子的家庭自行负责一切。康复费用肯定拉,鉴定费用也好,官司诉讼费用也罢。在中国,这种孩子的待遇还不如一个神经病。神经病患者一切住院还国家报销呢。。。


我们的案子已经经过平阳县的专家会诊了。平阳县长还不是一样的处理结果。。没抱任何希望。中国准备打疫苗的家长,你们自己注意了。运气好,孩子打完疫苗没事,是你们烧了高香。运气不好,孩子有异常反应了,你们就准备砸锅卖铁,准备各种孩子的康复费用吧。政府是不会多瞄你一眼的。至于鉴定费花的再多也是没用的。政府是不会给你篓子让你捅的。打官司?没有巨大的经济和时间做后盾,别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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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1: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脊灰糖糖丸引起的小儿麻痹症好象山东报导过1例,好象查出病毒是疫苗株的,最后好象不是赔偿,是政府补助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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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1: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看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反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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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1: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该条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依照《管理条例》进行补偿的前提
    受种者在进行预防接种后如果出现了死亡或伤残等后果,若要依据《管理条例》获得补偿,必须被专家组诊断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被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任何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都不能依据《管理条例》给予受种方一次性补偿。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方式为一次性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主体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补偿主体分两类: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因接种第一类疫苗(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
    二是疫苗生产企业,负责因接种第二类疫苗(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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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2: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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