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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记《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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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22: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发表于 2010-4-3 22: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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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22: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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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22: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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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22: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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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22: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csc2010 发表于 2010-4-3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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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22: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人的法律,记住做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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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07: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cby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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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07: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楼主已经觉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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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07: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组织全体社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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