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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了就没必要再踏上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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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3: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易难儿 于 2010-1-23 15:27 编辑

死了就没必要再踏上一脚

重庆打黑,自开始笔者就不怎么关注,因为这种运动式的惩治犯罪,绝不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正常行为,完全可以看作是“中国特色”。当打黑进行到一定阶段,出现一些不依法办案的情况是必然现象,如果都依法办案了,那还是“中国特色”吗?

北京知名律师李庄来渝代理涉黑头目龚刚模案,在代理过程中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使得重庆的打黑发生了戏剧性变化。当这一事件出现时,笔者就断言,重庆运动式打黑估计应该到此结束了,即便要继续打黑,也要换一种方式了,否则这场打黑运动的始作俑者,必将陷入舆论的质疑纠缠中,难以脱身。就算这场打黑是为民除害,在舆论与法律的角逐较劲中,势必搞得灰头土脸,真假难辨,毕竟这个事件并不是完全经得起法律程序的质疑。

各大网媒今日(1月10日)转载了《重庆晚报》一篇文章《重庆警方称龚刚模弟弟曾招待李庄嫖娼》,笔者阅读了该文后,实在觉得没必要忍下去,应该说几句。笔者不认识李庄,也不了解案情缘由,没有为李庄伸冤叫屈之意,毕竟法律已经一审判决李庄有罪。令笔者感到不解的是,作为公诉方,居然把与案子毫不相关的嫖娼事件糅合在一起,公开在法庭上谴责李庄道德败坏,并且没有在法庭上透露相关内容。由此,笔者做出如下假设推断。

推断一:李庄罪有应得。李庄作为一个律师,失去了一个律师的基本准则,居然协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并且可以以“嫖娼”为旁证,来证明你这小子不仅做律师不合格,就是个人生活上也不检点,判你有罪是符合法律和民众的期望。

推断二:李庄案有值得商榷之处。外界一直质疑抓捕李庄的合法性,并从法律角度阐释李庄案的疑点。也许这些疑点本身的确存在,令有关办案人员尴尬不已。于是,就算判你有枉法的行为,但你小子“泡妞”,也不能算是一个好律师和好人。法律的判决你可以不服,那就从道德上彻底把你击垮,搞你个众叛亲离,万人唾弃。

笔者觉得令人费解的是,就算李庄嫖娼证据确凿,以中国现有的法律,也不至于构成犯罪,最多接受行政处罚和道德谴责,而李庄的个人隐私至少应该适当得到保护,才符合法律精神。现在把李庄嫖娼的事情公诸于众,首先违背了保护公民隐私的有关法律条款,更给人一种对李庄的道德打压,造成民众误解李庄案有猫腻,存在“黑打黑”的口实。基于法律事实,判处李庄有罪,判就判了,有必要去折腾李庄个人的花边新闻吗?显然当地检调部门和警方不仅画蛇添足,愚蠢的做法,更给李庄案留下无限的猜疑空间。

中国人有墙倒众人推和打落水狗的毛病。这样的毛病出现在民间,只能说是对传统糟粕文化的继承和发扬,但如果在推进法治社会的今天,出现在维护法治公平的检调部门和警方,那就是整个社会的悲哀。我们不知道这样的道德打压明天会落到谁身上?就算你不嫖娼,任何人都避免不了有其道德弱点,都有可能成为司法莫须有打压的理由和对象,谁还能踏实的生活呢!?

李庄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逾越了法律的界限,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我们的司法人员似乎感到还不过瘾,还得要在尸体上泼上一瓢大粪,其行为与李庄又有何异呢?以为这样做法,就占领了道德的制高点,其实法律仅仅是最低的道德标准,司法人员连法律的底线都守不住,还佩做什么道德尊神呢?已经沦为恶棍一个系统的了。冥冥中似乎验证了一个道理“一心想成仙的最后成了人,一心想成佛的最后成了魔”。

权力一旦僭越法律,远比黑社会的几个跳梁小丑更可怕。
发表于 2010-1-23 13: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精辟哟。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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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4: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似乎也有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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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4: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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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5: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一旦僭越法律,远比黑社会的几个跳梁小丑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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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5: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长,原来是复制了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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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6: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衲来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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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7: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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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9: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猛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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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9: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李庄的案子的确值得深思!!从案子的侦办、公诉与审判,总让人感觉缺少了许多东西,有许多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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