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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拟立法有条件放开在校教师有偿家教引争议(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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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09: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拟立法有条件放开在校教师有偿家教引争议2009年10月20日 08:10:22来源:新华网查看评论手机看新闻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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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教师能不能从事有偿家教,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拟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再次将“在校教师有偿家教话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对于目前已具有普遍性的有偿家教现象,有人认为,教书育人是老师的职责,可现在一些教师成了金钱的奴隶,见钱眼开,败坏风气。有的则认为,都市场经济了,教师是在利用自己的劳动赚钱难道错了?在记者采访中,有专家指出,浙江给出什么样的法律规定,不仅考验着立法智慧,也将具有风向意义。
  在校老师从事有偿家教是个普遍现象
  今年7月,舟山市岱山县教育局严肃处理了一起中学教师搞违规有偿家教的问题,对教师处以责令将违规家教收入全部上缴学校,由学校统一退回给学生家长的处理。并扣发该教师一年内所有奖金等。
  浙江省教育主管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表示,在校老师从事有偿家教或兼职现象其实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岱山县教育局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该县教育部门最近几年已处理过五六起违规家教教师。
  当前,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表现方式众多。台州市教育局的李先生介绍说,主要有以家庭形式收带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辅导;私自在外租赁房子,进行有偿家教;与人合伙,在外租场地办班的;擅自在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中兼课等。
  虽然学校教师有偿家教备受各界诟病,但是很多家长却乐此不疲。“请了家教和不请就是不一样。”孩子正在读中学的杭州谢先生表示,两个月前孩子的数学成绩在班中属于中下游,如今经过请了个家教一星期来辅导一次,目前孩子的考试成绩显著提升了,对学习数学的自信心也很足了。
  浙江拟率先立法规范“有条件适度开口子”
  以前,对于有偿家教的“抵制”只是停留在道德层面,没有约束性。浙江省政府近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指出,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并给出了可以解聘的处罚规定。
  显然,条例草案将学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禁止确定在工作日期间。在此前浙江省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进行的立法调研中,一些意见认为“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规定中“组织”的概念也用得模糊,留了个“小口子”。
  对于目前法律上没有规定和明确的有偿家教问题,浙江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茹惠祥认为,浙江(条例草案)的这一步已经走得很大了。而浙江省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邵中则告诉记者,对于有偿家教问题,他们认为从现实情况来看非常复杂,需要认真斟酌。
  有偿家教是堵还是疏?各方态度不一
  在该条例草案的初次审议过程中,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讨论激烈。有委员认为,有偿家教“开口子”是从实际出发,合理适度,可有效操作。但反对者认为,教师是特殊职业,又在逐步享受公务员待遇,有偿家教须一律明禁。大多数委员认为课余时间老师辅导学生未尝不可,但是“有偿”家教能不能开、怎么开“口子”都须认真斟酌。
  “对学习差的或需补课的利用假期等组织其补课,举办文化课补习班可以,但是不得从事有偿服务。”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顾秀秀说,目前有偿家教有普遍性,要明确在校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
  杨晓光委员则表示,老师的业余时间给学生补课,就没有精力来提高教学质量。但草案中“不得利用假期、工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补课”这个能不能做到,是一个问题。
  作为教育主管部门、条例草案的起草知情者,浙江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茹惠祥的看法是,家教本身没有什么不好,争议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偿”。这里面还有界定的问题,如果你是老师,你的亲戚朋友找你做家教,送你点毛衣之类的感谢品,算不算有偿?
  对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这一“新动向”,家长们有的欢迎,有的反对。杭州市民施先生说,原来请家教还要托关系的,毕竟老师也有顾虑,不是想请就请得到的。坚持应该全禁的家长则称,有偿家教危害不小,增加学生课时,增加家长负担,还损害了传统的纯洁、高尚的师生关系。
  一“严”难禁关键还要看“指挥棒”
  “这也叫与时俱进。”当得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立法有条件地给有偿家教“开口子”时,几名被采访的教师感到很自然。“我们从事有偿家教也是抽空搞搞,毕竟既没有耽误正常工作,也没有给社会带来恶劣后果。”但是有网民质疑,没有耽误工作?不可能的,表面上没有影响工作,实际上影响非常之大,因为搞家教的老师会分心把精力放到业余,而不是把精力放到正常教学工作中去。
  但是仅靠条例的条文就能全面禁止暗流汹涌的有偿家教吗?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所的专家认为,有偿家教不是“堵”的问题,而是如何“疏”的问题。在中高考的指挥棒下,从大环境看,“堵”是“堵”不了的,禁止了教师,能禁止社会其他人或机构吗?禁止了老师,能禁止得了家长的愿望吗?只要目前高考、中考的严酷竞争没有改善,考试、升学等制度没有改善,“有偿家教”仅靠一纸条文严禁很难。
  一些家长也表示,他们请家庭教师大都是迫不得已。对孩子而言,有些孩子如果不补,他们就会对学习失去信心。“现在升学竞争非常激烈,自己不请家教,孩子的学习竞争力可能就不如别人。而且请家教也要攀比的。”
  浙江省社科院经济学研究所的徐研究员认为,“疏”比“堵”好,但是要规范得好。比如收费标准、师德教育等,让有偿补课向着社会、群众希望看到的方向发展,让孩子们得益,群众满意。
发表于 2009-10-20 10: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又可以赚一笔钱了  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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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1: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

彭旭

日前,《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这部法规草案的最大争议点,在于它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由此,这在教育界、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激烈争论。(10月18日《新京报》)

有人说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对其工资待遇低的一种弥补,不应禁止。窃以为,教师的工资待遇差不能成为人们同情教师有偿家教的理由,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把自己代入到教师行列,从教师的角度出发看待“教师有偿家教”问题。“教师工资待遇低”与“有偿家教”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范畴,一码事归一码事,两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谁都不能肯定地说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拯救教师工资待遇低的唯一药方。我们应该以一种更加理性、客观的态度来审视“禁教师有偿家教”这一话题。

首先从师德与国家教育初衷的角度来看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虽说没必要拔高、神化教师这一职业,但其教育下一代的特殊使命注定要求教师要遵循“以教书育人为本”这一起码师德,而非赚钱。国家一开始也以“蜡烛、园丁”等具有奉献特质的词汇定位了教师的特殊形象,国家对教师高期望、高要求一方面是出于重视下一代的成才大计考虑。教师额外进行有偿家教“捞外快”的做法明显有悖于国家初衷。   

再从学生的角度来看,在减负呼声日益强烈,各地纷纷出台减负制度法规的大背景之下,学生减负已成为主流,任何意在增加学生负担的行为都是不合理,也不合法规的。学生减负的意义在此不再赘述,可以肯定的是减负对学生、对教育有利而无害。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一方面是对学生减负的相关规定的践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教育部门学生减负工作前进的步伐,是一种逆流而上的违规行为。

从家长的角度来看,教师的有偿家教虽然可以使一部分学生的成绩迅速好起来,但这“成绩好”是相对于其他没有补课的学生而言,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家长都是花一样的钱,凭什么老师要因“财”施教?这对没有钱让孩子进有偿补习班的学生家长来说是一种无奈的悲哀。再者,若家长之间在请有偿家教这事情上攀比起来,可不见得是件好事。

从教师的角度来看,正因为“有偿”,教师捞起外快来定会格外卖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势必会影响其日常教学质量。反言之,进行有偿家教是教师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的行为。深入点说,国家、学校培养教师是为全体学生服务的,若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就有拿公共教育资源谋私利之嫌。

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应该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让其教师身份单纯化。可以说,立法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众望所归。至于教师的工资待遇低问题,则应该由国家来统一调控,而不应该由教师擅自自肥。教育商业化是国家和社会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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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2: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才你就来  多才多艺多劳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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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3: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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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4: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要立法禁止,浙江要适度解禁,政策真是百花争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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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5: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要立法禁止,浙江要适度解禁,政策真是百花争鸣啊
瞧自白 发表于 2009-10-20 14:10

学术应该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立法应该全国一致。三十个省立三十种法,长此下去,国家会乱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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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8: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看当官的脑子灵清不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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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9: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当家教就别做老师,一心不能二用而害人误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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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20: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这样第一社区不会再有教师说工资的事啦,下次要说就讲带几个学生 啦,收费多少的问题了,看安排课时紧凑不紧凑,能不能安排学生自学等事项,这个神圣的事业也就这样子啦。哈哈,同样的行政、机关人员也能随时随地下海做生意啦,大家都是为了赚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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