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煤矿”和“拜年”名义收受他人财物高达百万元。5月24日,平阳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胡方勇受贿一案在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农历年底至2015年农历年底期间,胡方勇利用担任平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兼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林某、郑某参选人大代表等活动中,在候选人事项上给予支持,非法收受林某、郑某送给的钱款共计193万元。其中,林某先后5次以“投资分红”送给胡方勇共计173万元。郑某以拜年名义送给胡方勇共计20万元现金及冬虫夏草、黄鱼冻等货物。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胡方勇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在审理过程中,胡方勇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瓯海区法院决定待调查核实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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