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第一社区 平阳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673|回复: 1

温州全面推行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回避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7-23 12: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温州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纪委获悉,我市近日出台《温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暂行办法》,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在主动回避利益冲突时,做到“七不得”行为规范。
  据悉,为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市纪委去年在瑞安市、市环保局等试行回避制度。这项制度当时在全省反腐领域尚属首创。在试点的基础上,我市近日出台了《温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暂行办法》,并将在全市推行。<!--advertisement code begin--><!--none--><!--advertisement code end-->
  根据利益冲突回避暂行规定,必须回避的关系主要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近姻亲。同时,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等拟制血亲也属于特定关系人。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并做到行为规范“七不得”。即,不得借职务权力、机会,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不得向国家机关有关人员游说、请托或以其他不当方法,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不得与国家工作人员服务或受其管理的单位,有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不得在其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提任、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协调、物资资金调配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审理、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按有关党纪条规追缴财产上收益,或对有关事项所作的同意、否决、建议、提案、调查等行为予以废除,并重新作出。记者 项琦宜
发表于 2009-7-23 13: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摆谱给人民群众看的,基本做不到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社区动态|免责声明|隐私条款|联系我们|手机版|平阳第一社区 平阳网 ( 浙ICP备18042709号-3 )

浙公网安备 33032602100245号

GMT+8, 2025-5-9 03:49 , Processed in 0.060237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