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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御珑湾房屋质量受质疑 未验收却通过部门备案(平阳住建局有失民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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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19: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pyylw 于 2016-4-14 20:12 编辑

平阳御珑湾房屋质量受质疑  未验收却通过部门备案

补充内容 (2016-4-16 20:20):
平阳县住建局根据县里专题会议“创新”免责精神,给未竣工的建筑工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致使数百购房户业主“无处申冤”。业主长时间请求职能部门能够积极介入督促房开公司保质按时交房,及时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非但不理,还在明知广告大业主已经对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缩水、房开延期交房等众多问题强烈不满的前提下,无视业主合理请求,违法给房开公司办理备案手续。无耐之下,众多业主只能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业主通过司法和舆论监督,在平阳县住建局看来,倒成了是广大业主不理解政府“协调”的初衷,并公开回应直指是个别业主别有用心,是为了赔偿。难道平阳住建局不知道中国还存有两部法律吗?一部叫合同法,一部叫建筑法。难道白纸黑字的违约责任是业主捏造的?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已失效?
也许确实成为被告,换成谁心里都不是滋味。难道77名业主都是闲着蛋疼的刁民,没事花钱花时打“民告官”官司?如果职能部门真正替业主考虑,谁会选择对簿公堂的?
业主心里的苦,政府职能部门真的懂吗?这样都能为房开说话,难道背后有不可告人的勾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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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5: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楼主对我县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关注。我县目前有70多个在建房开项目,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形势严峻,房价下降,库存量大,部分房开公司资金链断裂。“房闹”、农民工欠薪现象较为严重。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广大购房户的合法权益,我县采取多种措施拯救房企,促使房开项目正常开发,减少“烂尾楼”的产生,保护购房户的合法权益。
    平阳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开发的“万城御龙湾”项目(下称该项目)于 2010年07月15日取得出让地块,注册资金1000万元,实力不强。2011年02月25日立项,2011年12月21日取得规划许可,2013年07月07日取得预售许可。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整体下滑,该项目房源严重滞销,导致该公司财务运转极度困难。截止2015年9月该公司地块抵押款、建设工程款及其他借款等负债已达8000多万元,差不多已资不抵债,考虑到获利无望,工程进度缓慢,而且按照现有审批程序难以及时交房,房开公司想放弃该项目开发建设,故多次向住建部门和县政府提出要求进入破产程序。县政府高度重视,数次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对该项目的后续处置进行利弊分析。考虑到一旦该公司宣布破产,该项目将成“烂尾楼”,后续施工进度将无法有效保障,势必导致购房户和房开公司纠纷引起诉讼,进入旷日持久的司法程序,购房户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而且临近春节,房企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将导致出现农民工欠薪等社会不稳定因素。反之,如果通过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部门提前介入,增进房开信心,促使再增资。先由房开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县住建局出具承诺书,同时加快施工进度,五方主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确保房开项目顺利备案,则可以保证购房户及时收房,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综合分析后,县政府决定由住建、人防、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提前介入,督促、帮助和指导房开公司加快建设未完工程进度,敢于担当。此后,在县政府和住建等部门的努力下,该公司股东重新追加投入4000多万元,保证了后续工程继续推进,目前,房开公司已经完成各许可部门书面要求整改的内容,县住建局根据该项目五方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和各项整改完成的内容,在项目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给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目前,部分购房户认为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及项目备案存在不合理之处,多次向房开公司、住建及媒体投诉,想利用房开公司达不到竣工为由进行退房而索取赔偿为目的,我们认为这不是大部分购房户的初衷,而且鉴于房开面临破产也难以实现这部分购房户的预期利益。同时,部分购房户在不知政府协调初衷的前提下,还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对部分购房户依法诉讼维权的行为,我们表示理解,同时也将认真做好应诉工作,也希望楼主继续对我们进行监督。
    下一步,我县将于下周召开购房户和房开公司的对话会,使政府与业主、房开之间相互沟通,交换意见,争取相互理解,稳妥处置后续问题,帮助广大购房户顺利拿到产权证,安然入住。             如果对上述回复还有疑问的,请与县住建局联系,联系电话:63183661   平阳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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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5 21: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yylw 于 2016-4-15 21:17 编辑

《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尚方宝剑”》

  关于县政府要求下属住建巨对未竣工的房屋给予办理违法工程竣工备案的手续,并承诺对下属机关的"创新精神"给予免责,仿佛中央给创新干部撑腰的政策成了当地的“尚方宝剑”。这一事件让我深刻感受到正确理解中央容错纠错精神的重要性。
    平阳县御珑湾小区因即将达到业主解除购房合同的最后期限,在未竣工的情况下,平阳县政府却以“维稳”为由,出台会议纪要指示平阳县住建局给予办理非正式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以解“财神爷”燃眉之急。在会议纪要中事先给平阳县住建局颁发了违法办理备案给予免责的“尚方宝剑”。这一“创新”行为完全不顾依法治国精神与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房开公司有了会议纪要撑腰,嚣张地几乎要学螃蟹跳舞。对房屋质量问题和未完工的建设项目的处理始终慢慢悠悠的。逾期交房将近6个月,业主仍无法“回家”。找不到“娘”家的77名业主,无耐之下只能将违法备案行为诉诸于法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员理所当然应该接受比普通人更严格的约束。而法律则是底线要求,是社会中每个人都需要接受的行为准则。党员、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守的准则必须经受地起法律的推敲,这也是党中央提出从严治党的策略要求。
    这段时间以来,党中央一直在鼓励干部创新,杜绝慵政懒政,各级政府也积极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有人就担心,党员干部为了改革创新犯了任何错误就没人可管啦?只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就等于拿到了“尚方宝剑”?难道法治一下子又回到解放前?
    其实,这样的想法完全是多虑,这是对中央精神片面的错误的解读。中央建立容错机制的同时也一并制定了严正杜绝打着改革创新旗帜干错事的纠错机制,绝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的党员干部送任何“尚方宝剑”。
    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施政能力和服务水平。坚持依法履职,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行政监察,推进审计全覆盖。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向基层延伸,坚决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健全督查问责机制,坚决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决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对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正所谓是极具赏罚分明。
    “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容错机制”,释放出一个的信号:改革发展过程中要宽容“探索性失误”,让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敢想、敢做,更要引导干部严以用权,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升执政能力和水平。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后面还有许多难啃的硬骨头。面对各种深层次矛盾和利益关系的深度调整,一些干部难免有畏难怕错情绪。在这种背景下,“改革探索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逻辑既不合理,也不科学,还会挫伤干部的改革热情。“容错机制”就是要用制度为真正的改革创新者撑腰,让他们“轻装上阵”,鼓励他们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开创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为了鼓励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需要作出三个区分: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就是说,应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为“试错”者留出免责空间。但“容错”并不是对乱作为的宽容,纪律和法律仍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担该担之责,惩应罚之过。”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容错机制”鼓励党员干部敢负重、敢作为,但绝非乱作为的“尚方宝剑”。它仅适用于改革创新过程中的“探索性失误”,而不是少数干部独断专行、盲目决策、谋求私利的“挡箭牌”,不能为决策者任性而为造成的损失“埋单”。只有厘清是非对错,才能体现制度的刚性、政府的公信力。
    厘清是非对错,唯独法律才是准绳。纠错并非止于一纠了之,纠错应始于整错、问错,问错即问责。
    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行政问责,主要是指领导成员或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或监督不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用人失察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等行为,承担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法律后果。以及基层党员、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执行上级命令时,违反法律法规、党章党纪,依法给于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相关行政责任包含两类:一类是内容较为明确、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类是内容概括不明确、通常由部门或地区行政长官承担的领导责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扎实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浙江的实践,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治理为官不为,中共浙江省委在2015年11月就出台了相应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建立推进改革容错免责机制。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责任豁免的机制,对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支持保护敢抓敢管、坚持原则的干部。但意见中也同时提出,严格执纪问责。要求各党政机关按照“把纪律挺在前面”“全面从严执纪”,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严重失职渎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早在2014年上半年,温州市和平阳县两级政府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容错”机制。但平阳县有关职能部门却“无法”领会这份文件的真正精神。
《中共温州市纪委 温州市监察局关于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提出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可以申请免予追责,但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2.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3.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并有书证的;4.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5.有利于改革创新、有利于发展大局的。平阳县的《关于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试 行)》的免责规定也与市一级文件规定基本相同。
即便党员干部的“创新行为”符合当地“红头文件”的免责要求,该“红头文件” 和“创新行为”也必须接受国家法律的严格审查。国家法律高于一切是任何历史时期都不可逾越的一条红线。
《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法治化建设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依法治国绝对不允许地方政府欺上瞒下,更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尚方宝剑”!
                                                                                                          这是一位社会好心人士对御珑湾事情所作出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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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5 20: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正式备案"的备案,我们并没有利用房开公司达不到竣工为由进行退房而索取赔偿,到现在为止,我们业主也没有提出退房的要求。你们作为监管部门,为了给开发商”信心“,却严重损害了我们消费者的利益,开发商偷工减料,根本达不到交房的条件!我们也不容易,辛辛苦苦攒钱买来一套房,却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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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6 20: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摧城拔寨 发表于 2016-4-16 17:19
看了很久,算是看明白了。业主认为我交了钱了,就应该拿到满意的房子;政府认为,我不这样处理就是全输,业 ...

我们只是希望政府能依法办事,实事求是!而不是这么明目张胆的偏袒房开,损害我们消费者的利益!正是有了政府偏袒,现在房开很嚣张,偷工减料不说,说我们业主无理取闹,你们可以看到现场看下,之后我们把之前开发商宣传的怎么怎么好,对比下,就知道 了.而且我们主动多次去协商,房开根本不会理会我们!三潘五次的忽悠我们!!!

点评

平阳凌志前的那个地块,前段时间论坛里有人反映交钱13年,无任何结果,还有车站边那个地块,这年头千万别让房开跑了,没做好前,他们还是大爷  发表于 2016-4-22 09:34
嗯嗯,很同情你们业主,我自己也刚买了房子,要是跟你们一样,也会崩溃。不过你仔细想想,如果住建局不给备案,你们损失更大,恐怕10多年的青春都要浪费在诉讼上了,我亲眼见到我一个麻步的同学是怎么给泰宇害的,惨  发表于 2016-4-17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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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6 09:02: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平阳县住建局根据县里专题会议“创新”免责精神,给未竣工的建筑工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致使数百购房户业主“无处申冤”。业主长时间请求职能部门能够积极介入督促房开公司保质按时交房,及时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非但不理,还在明知广告大业主已经对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缩水、房开延期交房等众多问题强烈不满的前提下,无视业主合理请求,违法给房开公司办理备案手续。无耐之下,众多业主只能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业主通过司法和舆论监督,在平阳县住建局看来,倒成了是广大业主不理解政府“协调”的初衷,并公开回应直指是个别业主别有用心,是为了赔偿。难道平阳住建局不知道中国还存有两部法律吗?一部叫合同法,一部叫建筑法。难道白纸黑字的违约责任是业主捏造的?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已失效? 也许确实成为被告,换成谁心里都不是滋味。难道77名业主都是闲着蛋疼的刁民,没事花钱花时打“民告官”官司?如果职能部门真正替业主考虑,谁会选择对簿公堂的? 业主心里的苦,政府职能部门真的懂吗?这样都能为房开说话,难道背后有不可告人的勾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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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22: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假的,这样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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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7:36: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挺实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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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8: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房子到处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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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6 17: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很久,算是看明白了。业主认为我交了钱了,就应该拿到满意的房子;政府认为,我不这样处理就是全输,业主得到了一个永远住不进去的烂尾楼(请参照泰宇、海林轩),银行得到了一堆烂帐,政府得到了一堆不稳定因素。现在的问题是,事情已经这样了,我们假设业主告赢了,政府输了,那会是怎么样------1、业主更加退不了房子,因为开发商摆明要破产跑路了;2、政府又将遭遇一次海林轩事件,但当时政府还有点钱,现在的政府恐怕没这个财力了。我想来想去,业主这个坑是没办法爬出来了,你告赢政府也没用,后续的呢?你还得去考虑怎么让政府给你托底,把这个烂摊子用全县老百姓的财政钱给你垫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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