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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如何防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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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16: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起廉政建设,大家就会想起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据有关资料显示,亚洲城市中,按廉洁程度排名,新加坡居第一,我国香港位列第二。前者“高薪养贤、厚禄养廉”的做法,高效的贪污调查机构,保持清正廉洁的体制等,都非常有特色;后者的廉政公署也是大名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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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face="宋体" color="#008000">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廉政建设也曾经历过腐败猖獗、民怨沸腾的时期。能在不长的时间内,实现由乱到治的转变,这对于目前尚处于腐败高发期,并且正在竭力走出腐败泥沼的国家和地区来说,不啻为经典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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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face="宋体" color="#008000">本文作者曾在新加坡和我国香港进行了为期20多天的培训考察,对两地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制度举措有了一定的了解,现特撰文,以飨读者。


<p style="TEXT-INDENT: 2em"> 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经过长期卓有成效的廉政建设和依法治理贪污工作,目前已成为亚洲地区和国际上廉洁程度评价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据有关资料,亚洲城市中,按廉洁程度排名为新加坡第一,我国香港第二。新加坡和香港的政治透明度、法治建设和投资环境为其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地在反腐倡廉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具有明晰的廉政和反贪理念,把廉政和反贪污作为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20世纪50年代,新加坡的贪污行为相当普遍。1959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后,开始进行全面的基础建设,建立廉政制度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新政府首要任务说是扫除黑金政治,提出了“为了生存,必须廉政;为了发展,必须反贪”的口号。国会立法规定,29个政党和任何人都不能搞秘密政治捐款,每个候选人在竞选中花在每个选民身上的钱不得超过3元。政府对反腐败的立场也非常坚决。任何人,不论其身份、地位和官职多高,一旦触犯贪污法令,都一样被控上法庭、定罪、罚款和入狱。40多年来,新加坡成为亚洲最廉洁的国家,目前很少发生大的腐败案件,执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很高,这是新加坡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p style="TEXT-INDENT: 2em"> 我国香港的反腐败也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以前,香港贪污成风,警界尤为严重。高层警官与黑社会勾结,贪赃枉法、中饱私囊现象比比皆是。廉政公署社会关系处有关人士形象地说:“当时贪污好似一辆行使中的公共汽车,追不上,拦不住,上车才行”。1973年,一名涉嫌贪污且正在接受调查的总警司葛柏潜逃到英国匿居,引起市民愤慨。港督感到事态严重,经高等法院研究,决定成立一个独立的反贪机构,香港廉政公署应运而生。廉署展开大规模的肃贪运动,促进了香港经济的繁荣。今天香港以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称誉海外,廉政公署实在居功至伟。

<p style="TEXT-INDENT: 2em"> 建立查处和防范贪污的强力机构,赋予广泛反贪污权力。新加坡于1962年成立了贪污调查局,直属总理公署。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和调查公众人士对公共部门和非官方部门的投诉,对公务人员的舞弊和失俭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公共部门的运作和程序进行检测,设法把官员贪污舞弊行为的机会减至最低。

<p style="TEXT-INDENT: 2em"> 香港廉政公署专员直接向港督负责,回归后则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负责。根据《基本法》,廉政公署全权独立处理香港一切反贪污工作。廉政公署工作主要分为3个部分,即调查、预防和教育,而这3项任务又分别由3个专职部门负责,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3个工作处在功能上互相配合,香港人称之为“三管齐下”反贪污的方式。在调查、逮捕、扣押、搜查等方面,新加坡、我国香港的反贪机构都享有较大权力,可以独立办案,实践效果比较好。

<p style="TEXT-INDENT: 2em"> 制定完善的法律规章和强有力的反腐败法令,用法治精神治理腐败。新加坡议会于1960年6月17日通过了一部强有力的反贪法律——《防止贪污法令》,后经6次修改补充。该法令融刑法、刑诉法和部门组织法于一体,同时法令还赋予贪污调查局更大、更全面的调查权力,包括逮捕权、调查权、特别调查权、搜查权和扣押权,并加重对贪污行为的惩罚。法令既适用于政府公务员,也适用于私企人员。新加坡近5年涉及贪污行为的案件中,只有大约20%是公共机构雇员,大部分被调查者来自私人企业。1989年,新加坡国会又通过了《不明财物充公法令》,许可政府冻结和没收贪污嫌犯来源不明财物和资产,阻止嫌犯转移赃物、赃款给第三人。

<p style="TEXT-INDENT: 2em"> 香港政府为了使廉署能更严厉有效地打击贪污行为,先后颁布了3个特别法例,即《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列出了香港对贪污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和相关细节及刑罚等。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士向政府雇员或公共机构提供任何利益都属违法(这里所指“利益”指除款待外的礼物、借贷、报酬或佣金、任何职位或契约、代支付或免除偿还任何借贷、任何服务或优待及执行或不执行任何职责)。为保持政府廉洁,条例还规定,政府雇员未获得政府的准许,就不能算是公事也不能随意接受利益。比如接受下属赠送的结婚礼物也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并有明确的数额限制。《廉政公署条例》授予廉署调查有关贪污行为的极大权力。如凡获得廉署专员授权的廉署人员,无须拘捕令即可拘捕涉嫌者,进行审问;在调查时,有权直接调查涉案人员的银行账号;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和搜查任何楼宇,不必说明理由就可中止任何官员的工作;必要时还可使用武力。

<p style="TEXT-INDENT: 2em"> 香港和新加坡在贪污罪的界定上没有贪污与贿赂之区分,行贿与受贿者都以贪污定罪。

<p style="TEXT-INDENT: 2em"> 注重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和注重反腐倡廉实际效果。新加坡特别强调贪污调查局查案的行动效率。一旦决定调查的案件,须在确定查案官员后48小时内展开调查行动。除非案情复杂,所有的贪污投诉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香港廉署的高效首先来自于法律赋予其对反贪工作的权力大而广泛,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指示和控制。同时,廉署对案件调查有一套有效的运作机制。

<p style="TEXT-INDENT: 2em">  鼓励民众积极参与,扩充反贪污的社会效果。民众的投诉和检举是新加坡和香港获取反贪情报的重要来源。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要求接到公众检举的贪污投诉后,须在一个星期内给予书面投诉者答复,而亲自上门者须当场答复。自1997年到2001年,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每年接到大约800至1000起涉及贪污行为的投诉和检举。香港廉政公署承诺的服务标准是48小时对贪污举报作出回应。廉署每年平均接获4000多宗投诉,其中约70%以上是署名举报。

<p style="TEXT-INDENT: 2em"> 加强自律,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制约网络。行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是确保香港廉署秉公执法的有力手段。廉署具有极大的权力,但同时也受各个方面力量的制约:行政长官及行政议会的监督、律政司司长的监督、司法机构的监督、立法会的监督、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的监督、廉署内部调查及监察组的监督、新闻传媒的监督等。新加坡主要是通过控、辩、审三角架构来实施对贪污调查局的监督。贪污调查局必须在案件立案后交总检察署(官方法律机构)提控,控辩双方平等,调查局充当证人,法院判决。

<p style="TEXT-INDENT: 2em"> 高薪养廉,提高腐败成本。新加坡总理年薪194万新币,部长127万元,新录用人员月薪2200元,两年后升为助理秘书,35岁可正常晋升为超级G级公务员,年薪37—39万元。新加坡还设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一个公务员每月可获得月薪33%的公积金,工作年限越长,储蓄就越多,到退休时一般能领取几十万元。但如果公务员违法贪污,他的全部公积金就要立即被取消。香港公务员特别是廉署职员亦有高薪保障。廉署经费由政府一般收入中拨付,廉署人员薪水高于同级香港政府官员10%。除高薪外,还有高福利,但如果谁的操行引起怀疑,受到投诉,经证实有不廉行为后,则立即予以惩戒或者开除。新加坡与我国香港两地严格的法治和高薪养廉政策使得公务人员逐步养成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良性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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