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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划拨土地”转“出让土地”收费合理性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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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0: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规范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协议出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于2014年5月份出台《规范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协议出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平政办〔2015〕47号),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本次方案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按规定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和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才给予办理房屋、土地转让登记手续,。方案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根据房地产所在级别和用途,依照基准地价计算。例如:公寓式住宅类(以单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例),昆阳镇县机关一区(一级)需补交土地出让金0.86万元;鳌江镇朝阳街(一级)需补交土地出让金0.86万元;水头镇昌学商贸街(一级)需补交土地出让金0.75万元。
  
此项工作我县实属滞后了,实际上周边县市早已出台过此类政策。例如:2004年,温州国土资源局出台《关于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温土资发〔2004〕215号);苍南县对划拨转出让于2005年制订过渡性政策,2007年4月,县政府出台《关于规范划拨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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