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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京非访扰乱社会秩序,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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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1 21: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截访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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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08:4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被北京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人家没事吃饱着撑着?没事去上访,自己也反省反省,别老说别人,如果有全面公投,看你们还敢不敢这样对待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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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点子上了,没上访问的人不知道上访的艰辛,真的能坚持下来的都是奇迹!谁会没事吃饭了撑着!!!!  发表于 2015-6-2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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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10: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仇什么怨?真有情况有证据可以去走司法程序嘛,动不动就去北京,很多都是以为“会哭的孩子有糖吃”。对随意闹访的是该打击一下,现在医闹,专业上访户还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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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发表于 2015-6-3 12:32
你是米国回来的吧,在中国走司法?猪都笑了!!!!!  发表于 2015-6-2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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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10: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下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

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逐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

“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

第六条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七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 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

第九条 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有权处理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如需延期办理,应当出具延期告知书。来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来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逐级走访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要依据《信访条例》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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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10: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plcclp 发表于 2015-6-1 10:36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下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 ...

新的信访办法,按规定逐级上访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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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会踢到你没脾气(球会瘪气的哦)  发表于 2015-6-2 16:47
然后呢,信访办的人个个都是足球高手,只可惜中国足球队没派他们参加世界怀!!!!!!!  发表于 2015-6-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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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10:5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上访要严厉打击!不然这个社会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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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21: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古代还有申冤鼓呢 现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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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22:08: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何谓非法上访?信访局不就是接受上访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给个中立裁决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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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10: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是权利 滥用必违法
2015年06月01日 09:35:04 来源:平阳新闻网 字体:大中小
  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这权利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公民通过信访反映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这原本也无可厚非,但无论通过何种渠道,都应在理性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去相应场所反映。凡超越了合法范围,就会变成违法行为。

  我国目前信访活动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参与类信访,指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及批评的信访事项;二是求决类信访,指因公民切身利益遭受侵损而寻求救济的信访事项;三是诉讼类信访,指应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甚至司法已作出终审裁判的信访案件。宪法规定了五种诉愿权利,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控告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均可看作是信访权的宪法渊源。据此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更进一步对信访各环节作了具体规定。

  反应诉求要依法依规合理。多年来,我县把每月15日作为县领导接待日,安排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信访局定点接待群众来访。县领导定点接待来访群众,既方便了群众合理反映诉求,又能有效为群众解决困难。县领导还不定期约访、下访群众。除了县领导定点接待、下访、约访外,群众还可通过来信、电话、网上信箱、县长热线等方式提出信访事项。我县合法信访渠道形式多样,有效保障了群众利益。合理诉求通过合理方式,既能受到法律保护,又能得到有效解决。滥用权利必然导致违法。一些人在反应诉求的过程中,无视法律法规,一味不经思考,极易受到蓄意闹事人员暗中挑唆。特别是“缠访闹访”这种不理智的做法,不仅不利于解决事情、维护自身权益,还涉嫌违法犯罪。《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过程中,信访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信访人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如果缠访闹访情节严重,同时致使有关单位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话,还将触犯我国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5月27日,我县顺溪31名移民非法进京信访,正是超越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范围,造成了对社会秩序的严重扰乱,触犯了法律,最终自食其果,6人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一教训,值得全社会警醒。

  国无法不立。法律是国家的根基,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是保障国家、人民利益不受侵害的盾牌。在法治社会,一切矛盾纠纷的处理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超越她。滥用权利必然导致违法,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让法律的尊严切实得到维护,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美好。(平阳新闻网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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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11: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国,政府设立的民告官渠道显然窄了一点,一不慎就会走岔道了,行不通的;
我国的民众法律意识是有了,但法律知识还不够,依然我行我素,不走合法程序,上访行为必然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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