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卧听风生 于 2014-9-3 08:56 编辑
望公众一起来评评:苍南县人民法院如此断案是否公平、公正?
同一小区,不同的业主,同样的诉求,在事实认定都清楚的情况下,同一法院对同样案件逾期交房违约赔偿的期限及标准计算竟相差如此之大!试问苍南法院的相关执法者:在共和国的土地上,同一片蓝天下,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尊严就是这样来体现的吗?
请看下面两个同案不同的判决对照:
另一份判决: 由上面的判决书对照来看,2012年的温苍民初字第946号判决书违约金的计算是:总购房价*2011年8月31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天数*日万分之五。而2014年的温苍民初字第282号判决书违约金的计算是:总购房价*2011年8月31日至涉案商品房同类案件最早向苍南法院提起诉讼之止的天数*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苍南县人民法院对同为苍南绿都花城三期的业主,同样的案件作出如此截然 不同的判决,完全有悖于司法判决的威严性和公平性!且本案的违约责任完全在于温州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应当由违约责任方承担全部费用!.
特别说明:温苍民初字第282号案件是2012年12月10日预立案;2014年4月2日第一次开庭;2014年6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4年8月15日才作一审判决。)
案件如此拖延!判决如此不公!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哦!
公道自在人心!以上事实,望公众来评说!合约规定的都可以不执行,那这个社会还要什么诚信?法院不为公民做主,那还叫什么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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