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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兴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厂房被暴系非法占地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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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3: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5月6日浙江法制报看法版全版以“三改一拆”的拦路虎怎么赶?为标题报道了平阳县兴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和余姚科立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的违章建筑。全文如下:
“三改一拆”的拦路虎怎么赶?


  本报记者 黄娟 林咏

  5年前,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对平阳兴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今工厂经过翻新扩建,照常运行。在平阳鳌江镇五板村,村民称之为“最牛的违法建筑”。近日,记者在宁波、温州等地实地调查发现,在“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开展的背景下,个别地方违章建筑难拆除现象依然故我。
  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应该是怎样的?违建难拆,相关部门是否存在监管缺位?本期《看法》我们就请浙江微博律师团的嘉宾来谈谈这个话题。

  新闻调查

  违建认定多年 工厂照常运作

  记者实地走访了当地称之为“最牛的违法建筑”的平阳兴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009年8月,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对公司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擅自占用土地兴建水泥混凝土加工厂,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没收其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人民币12.6万元的罚款。
  有村民反映,《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5年来,工厂没有被拆除 反而三番两次地扩建。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和两名股东王某、吴某,还是县人大代表,这背后存在着利益博弈。记者从平阳县人大常委会核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三人确是平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表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执行,该局已于2010年1月27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至今未有下文。
  近日,平阳县住建和规划建设局政工科的副科长陈相桃回复称:2013年该局鳌江分局已启动立案程序并下发了停止违法建设和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
  无独有偶。余姚科立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余姚市三七市镇二六市村,公司运作至今已有7年多时间。2013年,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写明:当事人于2007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余姚市三七市镇二六市村集体所有土地,用作厂房。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基本农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违建认定一年,为何公司依然在运作?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回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执行条款,2013年7月15日该局向余姚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月8日对没收的地上建筑物移交余姚市国资局处置。余姚市国资局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回复函,将没收地上建筑物委托由三七市镇人民政府处置。
  这两处违建真的能顺利拆除吗?我们还将持续关注。

  话题一:处理违建,哪些部门落实?

  【主持人】 按照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处理的法定程序应该是怎样的?国土资源局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后续的程序应该怎么进行,由哪些部门负责落实?
  陈南:违章建筑主要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在国有土地上或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这类违章建筑先由规划部门进行违法的认定,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再由负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另一类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依据《土地管理法》,这类违章建筑先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违法的认定,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再由国土资源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拆除或者没收。两类违章建筑在处理的依据、方式和部门上略有不同。
  王忠涨:根据两类不同的违章建筑,如系规划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当事人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如系国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已完工部分。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话题二:违建依然运作,谁该担责?

  【主持人】 调查中,两处违建都被国土部门认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厂却依然照常运作。请问谁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项坚民: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予执行的,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违法建筑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麻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本案中的违法建筑负有行政管理职责。如该建筑物还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乡、镇人民政府亦负有管理职责。
  政府部门对于违法建筑长时间的不作为是不正常的,值得深究。

  话题三:人大代表违建,如何追责?

  【主持人】 记者调查核实,平阳兴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两名股东均为平阳县人大代表,请问人大代表是否应该追责?
  王忠涨:本案中,蒋某等人违法建厂,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按照罢免程序申请对其罢免。人大代表应该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经济活动以牟取个人利益。
  项坚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人大代表作为公民当然要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否则的话也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追究。

  话题四:如何看待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管?

  【主持人】 余姚国土资源局认为,余姚市国资局于2014年3月14日将没收地上建筑物委托给三七市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置,因此责任不在于国土资源局。这其中双方的监督和管理关系应该怎么看待?
  陈南:《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可以对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没收,没收的违法建筑都应属于国家财产,故应按规定由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接收,本案中国土资源部门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将没收厂房交给市国资局处置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在移交之后,没收的厂房已经是国有资产,之后对该厂房的的处置完全是市国资局的行为。
  麻侃:被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如确已依法移交市国资局处置,责任主体应为市国资局。市国资局再委托镇政府处置,委托行政机关市国资局对受委托的镇政府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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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3: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来看楼主头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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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4: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数不够,回个帖凑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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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5: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水深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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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5: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官不商,官商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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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6: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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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8: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混凝土公司,哪个不是有势力的人的盘中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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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20: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谁敢动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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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21: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来来 我看看那个胆子大了 想打我公司的主意  你们不想活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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