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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特色还是霸王条款?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消费者集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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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 15: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在线03月31日讯 在温州平阳万达广场购买商品房进行签约的现场,当刘伟(化名)看到开发商和购房者各自的违约责任条款时,感到非常气愤。而他对拿在手上的合同提出疑义时,得到开发商方面的的答复是“万达就是这样的”。
  万达何以在合同上自创一派,这是在打造“万达特色”,还是和购房者签署了保护开发商利益的“霸王条款”?记者和温州经济生活频率“科林维权热线”栏目、经济科教频道“温州经济报道”栏目等一同对此事进行调查采访。
  投诉人:购房合同明显对购房者不公平
  由于签约当天排队比较靠后,刘伟拿着手中的购房合同仔细地看了一下自己比较关心的条款。其中合约中所列的双方违约责任,让他觉得十分不平等。
  在向记者反映情况时,刘伟手上拿着从“温州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上打印下来的的网签合同,记者发现:合同附件条款中规定“若乙方(购房户)未按约定期限付清购房款,逾期不超过7日(含)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不超过15日(含)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不超过30日(含)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甲方(万达)自身原因造成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则乙方给予甲方6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宽展期届满后甲方仍未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应按乙方已交购房款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要签署一份在他看来极不合理的购房合同,刘伟说自己心里既气愤又忐忑,一旦究责,他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他对其中有疑义的条款向开发商方面进行交涉时,得到的答复更让他大吃一惊——“这是万达内部的操作方式,我们万达就是这样子做的,没有理由”。
  刘伟告诉记者,这份合同明显对购房者不公平,而且和他平时见到的购房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差异很大,“它对我们购房者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说明,并且按天收取违约金;而对开发商方面的违约责任则比较模糊,并没有具体的表述按天来进行计算。如果开发商延期几天不交房,那我们无所谓,但若延期一年、两年甚至更久,一共也只按我们已交购房款的万分之一来支付违约金,那也就是赔个几十块钱,这样的赔偿几乎没有任何的约束力。更重要的是,如果开发商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我们作为购房者是否有权解除本合同都没有体现出来。”
  不想签也可以,20万元将被没收算作违约金
  而在刘伟身旁的另一位购房者也向记者反映,“我当时没看合同就签字了,因为他们营造出的签售会现场气氛给人的感觉是不快点签合同,可能就买不到,而合同签了以后,他们马上就收走。到现在,我连合同都还没有拿到手,他们就要我开始按揭,对于其中的违约责任,我也非常不满。”
  刘伟说,看到这样的购房合同,他本来不打算签,却又不得不签,言辞之中显得颇为无奈,“他们这边是摇号以后先签购房协议,并且交20万元,过几个星期之后再和我们签购房合同,当时我看到这几条不公平条款时表示不想签,但他们的销售经理说不想签也可以,那20万元将被没收算作违约金。我向他们询问理由时,他们说是要保护开发商最大的利益,当时我就质疑他为什么不保护购房者的利益,他说‘我们是万达,你要相信万达这个品牌’”。
  记者:“这20万是不是当时交的诚意金?”
  刘伟:“不是的,诚意金是2万元。这个是摇号之后当场拿20万元过去签购房协议的,算是预付定金,之后签合同时再补交剩余的首付款。”
  为了核实情况,记者用投诉者的密码登录温州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在合同公示网页记者看到了购房者与万达房开所签合同的相关细则。购房者所疑义的合同细则也包括在内。
  万达房开:你问我们的律师,万达不接受采访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一行人来到平阳万达广场对购房者质疑的合同问题进行采访,但平阳万达营销工作人员却并没有做出任何正面的回复。
  记者:“购房者向我们反映,他当时对所签的购房合同提出疑义时,你们没有给出解释。”
  营销工作人员:“没有啊,我们这边合同肯定是公示过的,另外我们也没有接到过这样的投诉。”
  记者:“他们是反映过的。”
  营销工作人员:“如果(当时)有反映过,我们肯定会受理,这也不是强买强卖的东西。”
  当记者指出关于买卖双方违约责任条款时,该营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这个,你问我们的律师,我也不是很清楚”。
  记者:“购房者反映,和你们签的合同与其它的购房合同不一样。”
  营销工作人员:“我不知道你所说的跟其它的购房合同(有什么)不一样,其他的购房合同是什么样子的?”
  记者随即向该营销工作人员读出他们和购房者所签合同中的一条违约责任条款时,他表示,“你这个不是合同,只是合同一部分,你有整份合同吗?”
  记者:“有的,但你自己这边应该也有整份合同的,你也可以给我们看一下和我们拿到的有什么不同。”
  营销工作人员:“这样吧,我提供我们律师的电话号码给你,你找我们的律师吧。”
  记者:“你们的律师能够代表你们万达的回复吗?”
  营销工作人员:“不是。”
  记者再次向这位营销工作人员确认身份时,该工作人员立即起身离开。记者向在旁保安打听得知该营销工作人员为万达营销部李经理。
  律师:双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相差悬殊,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关于平阳万达和消费者所签的购房合同中各自承担的违约责任条款,记者随后采访了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曾翰锋律师,曾律师表示: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然应遵守这一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现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地位提供的此类格式合同条款中对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不平等的规定,对购房者逾期付款确定的违约罚金大,而对开发商本身逾期交房确定的违约罚金小,此种条款实质上是设置陷阱,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这种约定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面对这种违约责任不对等的问题,购房者可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条款,主张变更为对等的违约责任。或者在发生诉争时,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调整为对等的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在买卖商品房时发现违约责任条款不对等,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改为对等条款,如果因种种原因被迫接受的,购房者也可以主张调整为对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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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 08: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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