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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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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0 12:07: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我来发表意见 于 2014-3-10 12:40 编辑

       .这种有偿“做好事”还是第一次碰到。请问大家碰到过这种情况吗,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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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12:38: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蚂蚁007 发表于 2014-3-10 12:19
一包中华嘛,有啥好说的,别人不说,俺也送一包。

希望你说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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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0 12: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包中华嘛,有啥好说的,别人不说,俺也送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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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0 12: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死亡前一秒钟 于 2014-3-10 12:38 编辑

法律上他有索取报酬的权利。。。你有支付报酬的义务。。。道德上他不该索取,你应该给与。。另外,他要求也算有点过分,你把他单位发上来,我感觉有点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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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12:50: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来发表意见 于 2014-3-10 12:53 编辑
死亡前一秒钟 发表于 2014-3-10 12:37
法律上他有索取报酬的权利。。。你有支付报酬的义务。。。道德上他不该索取,你应该给与。。另外,他要求也 ...


你确定法律上我有支付的义务?你确定我的重点在他的单位?说实在的,这种社会现象很罕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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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这是无因管理。。一个人做了法律上本无义务该做的事,受益者应支付对方相应的劳动付出。  发表于 2014-3-10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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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0 13: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对别人要求太高。大家活着都不容易啊。。。帮我们的我们要感谢,不帮我们的也不要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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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0 13: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发表意见 发表于 2014-3-10 12:50
你确定法律上我有支付的义务?你确定我的重点在他的单位?说实在的,这种社会现象很罕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有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作为中间人失物招领公司在返还失物后,所能收取的费用也只能是因归还而支出的费用。同时,从法律的角度说,向失主索要较高的赔偿费,轻者构成民法上的侵占,而遗失物价值较大时则构成侵占罪。不过,拾物者可以就保管、交还遗物当中产生的保管费、运输费向失主索要合理的费用。对于拾物者无理索要高价的行为,失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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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3-14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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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13:21: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死亡前一秒钟 发表于 2014-3-10 13:06
不要对别人要求太高。大家活着都不容易啊。。。帮我们的我们要感谢,不帮我们的也不要苛责。。。

你在家慢慢休练,净化社会风气我来,先表个态,如果捡到钱包钥匙身份证绝对无偿奉还,不做让人鄙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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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4 15: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上 捡到钱包 都是送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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