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县非法褪色、废塑料洗涤及造粒加工严重污染了水体和大气环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了切实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打击非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褪色、废塑料洗涤及造粒加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许可,擅自在我县境内进行非法褪色、废塑料洗涤及造粒加工造成环境污染或构成违法占地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全面打击取缔。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全县范围内从事非法褪色、废塑料洗涤及造粒加工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加工活动,主动拆除设备,并彻底清理生产加工场所。对拒不自行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并依法没收其尚未清理的废布料、废塑料、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等。
三、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非法褪色、废塑料洗涤及造粒加工的打击取缔工作,务求实效;对打击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或玩忽职守、消极怠慢造成污染蔓延扩散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集中打击取缔后,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对无视规定、非法恢复生产的,一经发现,将予以严厉处罚并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阻挠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人民政府建立非法褪色、废塑料洗涤及造粒加工活动举报制度,举报电话:1236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