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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平阳第一社区网民“平阳喇叭筒”的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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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7: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声明
平阳第一社区网民“平阳喇叭筒”:
你于2013年10月24日在平阳第一社区网站红茶馆栏目的《黑色会势力横行》一贴中所跟贴(第三十楼及推荐)的内容,已经涉及恶意捏造事实,损害平阳县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的名誉。为此,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受平阳县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向你发表声明如下:
限期你及时消除影响,并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否则,平阳县魅力金座有限公司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你的责任,望你及时办理,莫自误。
                              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
汤颖异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03200110733631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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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21: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法治社会,无论是谁都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追究对方的诽谤,{: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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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21: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现在是信息时代,但是你发表的言论也必须是事实,如果因为有矛盾在这里发帖出气,可能你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哦,现在是和谐社会,还有这么多的黑社会吗,讲的太大了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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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7: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到法院起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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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3-10-30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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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5 08: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19850516001 发表于 2013-10-25 08:43
网络时代 信息真真假假 有自由发表权 但要针对某个人 某件事 一定要有事实依据 不可捏造事实 损害 公共利益

有自由发表权?
哥笑而不语的飘过~~~{:soso_e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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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8: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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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8: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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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8:28: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25号的事情25号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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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8: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冬季舞曲 于 2013-10-24 18:03 编辑

看过此贴。人家有诽谤也是诽谤安监局和公安部门,你娱乐场所出来折腾什么?莫非你们真的背后有人?希望知道这店底细的人多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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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8: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啊。。。。。。。。这个律师牛。玩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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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8: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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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8: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汤颖异.jpg

先来截个图作证据,作为律师玩穿越~~~这脸面丢大了{:soso_e113:}谢绝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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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8: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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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8: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期都搞错了,这么粗心的律师,哈哈。。。。你懂的{: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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