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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要举报啊

黑色会势力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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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1: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坐等5楼被请去公安局喝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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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1: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 地点 人物 事情经过 你都没有,写成作文你都不合格。想和他们斗就不要躲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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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1: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勇气可嘉!{:soso_e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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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2: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飞出银河系 发表于 2013-10-23 18:23
嗯,我是陶勇,谢谢,今晚烧你家

嗯,我是陶勇,谢谢,今晚烧你家. SB一样,太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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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5: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china_yjp 发表于 2013-10-24 10:02
真的还是假的,如果带枪斗殴,报警,公安必查无疑,胆敢包庇,局长也要回家喽!!!!!!!!!!

不知是否真的,不过前些天新一佳后面真的有人听到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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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7: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声明
平阳第一社区网民“平阳喇叭筒”:
你于2013年10月24日在平阳第一社区网站红茶馆栏目的《黑色会势力横行》一贴中所跟贴(第三十楼及推荐)的内容,已经涉及恶意捏造事实,损害平阳县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的名誉。为此,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受平阳县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向你发表声明如下:
限期你及时消除影响,并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否则,平阳县魅力金座有限公司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你的责任,望你及时办理,莫自误。
                              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
汤颖异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03200110733631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点评

小心发帖地 这人吃上假冒律师事务所发布虚假内容的官司  发表于 2013-10-24 18:54
今天是2013年10月24日,汤律师明天的声明今天发,敬业可嘉。  发表于 2013-10-24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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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7: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平阳喇叭筒 发表于 2013-10-24 11:28
听说平阳那个体育馆楼下KTV的老板是安监局的,和他们都是一伙的,现在这个社会黑黑白白只要有钱就可以摆平 ...

律师声明
平阳第一社区网民“平阳喇叭筒”:
你于2013年10月24日在平阳第一社区网站红茶馆栏目的《黑色会势力横行》一贴中所跟贴(第三十楼及推荐)的内容,已经涉及恶意捏造事实,损害平阳县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的名誉。为此,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受平阳县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向你发表声明如下:
限期你及时消除影响,并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否则,平阳县魅力金座有限公司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你的责任,望你及时办理,莫自误。
                              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
汤颖异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03200110733631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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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您老日期都写错了。别来丢金瓯的脸好吗?  发表于 2013-11-2 08:36
怕怕,有钱有权的人惹不起,一个不小心就进去了~~~我只是路过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10-30 13:55
怕怕,有钱有权的人惹不起,一个不小心就进去了~~~  发表于 2013-10-30 13:54
好邪恶!  发表于 2013-10-26 17:18
要真是去公安局喝茶是不怕的。必竞那也是政府单位里面。要是要是要是.........此处略去一千字。真不敢说啊。动不动就来律个师。哎.......  发表于 2013-10-25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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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23: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晴空旭日 发表于 2013-10-24 17:50
律师声明 平阳第一社区网民“平阳喇叭筒”:你于2013年10月24日在平阳第一社区网站红茶馆栏目的《黑色会 ...

我也很佩服楼主,现在全国都在打造和谐社会、平安社会,像楼主这样没有经过调查取证就公然发帖,恶意中伤。就本人而言对于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社会各界应予以强烈的批判和唾弃,这是对我们构造和谐社会的一种中伤和否定。引用老话“谣言止于智者”望发帖者自审、自省莫自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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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5 00: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请LZ谨言慎行哦!小心蹲进去!嘎嘎……{:soso_e151:}{:soso_e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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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5 09: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月黑风高杀人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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