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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昆阳政府允许住宅商品房可以直接开餐饮酒店等不安全的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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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9 20: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平阳昆阳政府允许住宅商品房可以直接开餐饮酒店等不安全的店了!

    昆阳镇京都花苑有间一楼店面和二楼住宅直接打通楼梯口,侧墙随便打开几扇大门洞,给整个小区开一个隐形的门,以后小区盗窃等安全堪忧。本来大厦旁边的房子就已有下沉墙角开裂,房屋结构安全问题严重。更离谱的是居然在二楼住宅楼直接开餐饮酒店,厨房直接做在二楼。消防安全隐患与环境污染大大大增加,据说这样都已经环保和消防审批通过。很多楼上住户通过平阳12345县长热线,昆阳镇给相关住户的小区盗窃抢劫、消防等安全给了有力的保障,具体回复如下:

您好:
    昆阳综合管理执法中队、市监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该酒楼内部装修没有破坏承重结构须经过镇政府安监、消防审批、盖章,符合城市规划方才能**营业执照并咨询了住建部门称该店面进行酒店改造须**施工许可证。具体请当事人直接向相关部门详细了解。
   
                                     昆阳镇人民政府

                                       2017.12.29


我县全面启动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
发布日期:2017-12-29 08:47:14浏览次数:21来源:平阳县新闻信息中心字体:[ [url=]大[/url][url=]中[/url] [url=]小[/url] ]

本报讯(通讯员 兰钱俊)12月以来,县公安消防局组织多个检查组,深入各乡镇的高层公寓、商住楼、大型城市综合体、娱乐场所及汗蒸房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夜查行动。重点对防火巡查台账、消控室人员值班情况以及出租房、合用场所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消防隐患清查工作持续推进。截至目前,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及出租房、合用场所共3042余家(次),发现隐患2521处,整改隐患2399处,切实推进我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

为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县公安消防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冬季消防工作推进会,全面部署火灾防控工作。

同时,县公安消防局严密组织、科学统筹、全员备战,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整治,确保辖区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同时,各部门、各乡镇采取责任捆绑、工作细化、层层分解、重点监督,加大隐患整治力度。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也纷纷组成检查组,有针对性地在各自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把整改责任落实到位。通过分组错时检查,依法实施查封、“三停”、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零容忍”执法,震慑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县公安消防局以“请进来,走出去”的消防宣传形式,提高居民群众对“冬春防火”的感知力度。通过我县新闻主流媒体、官方微博微信,通报典型执法、火灾案例,曝光火灾隐患,播发消防常识,全力拓展消防宣传覆盖面。每周发动消防志愿者深入社区上门入户开展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常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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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9 20: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部门难道为了保就业,没办法敢冒天下之大不伪,给自己的乌纱帽扎上了危险的红线绳!切记这是住宅商品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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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0 11:11: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平阳西新区6号楼三单元101这里也开了一家酒吧,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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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0 19:4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没有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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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1 18: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夸张的吗,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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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6 20: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住宅楼里开餐饮,这都能拿到营业执照,通过消防检查这店的老板是不是上头有人,直接给办了莫,再说了这还涉及到了相邻权,楼上楼下业主都要签字同意才能开呀,还有小区物业吃白饭的吗,也 不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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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14: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系微 于 2018-1-23 14:38 编辑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 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 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 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 (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 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俗称一票否决制)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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