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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归市场监管部门还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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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4 20: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平政(2017)4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燃气用户到燃气储配企业充装的新增气瓶一律采取向储配企业租赁使用的方式。文件规定是为了防止使用者使用超过期限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但是,平阳县的石化公司,按照所谓的生产时间予以收购,一年前新买的煤气罐换了几次气以后,到这次更换时刚好是2008年的,置换价仅值15元,石化公司收回去在上面订了个有二维码和条码的牌子,如果收二维码和条码的牌子成本费,这是天经地义,然而还是旧罐没有报废,依然充好继续使用,没有给换新罐,却要使用者交100元押金,真是岂有此理,这种行为不知道这事归市场监管部门还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有没有人关心老百姓疾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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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1 12: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政府的初衷是好的,燃气公司回购的报废瓶去向要公示给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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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1 18: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部门都一样、只要是办事的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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