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县核与辐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迅速了解事故状况,确定事故等级和规模,报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报告市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如需启动应急预案,由县核与辐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于跨区域的核与辐射事故,由县政府协调处理。
4.1响应级别
4.1.1在发生较大级别以上辐射事故(Ш级以上)时,县核与辐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市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和政府,协助并配合市或市以上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2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Ⅳ级)时,县核与辐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根据辐射事故内容、程度和涉及范围等情况,上报县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报告
(1)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初步判定事故级别,并在1小时内报告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市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同时,县核与辐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2组织与协调
(1)在发生较大级别以上辐射事故(Ш级以上)时,县核与辐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在1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Ⅳ级)时,县核与辐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县核与辐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要求,在2小时内组织协调各现场处置小组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4.2.3应急监测与处置
当发生辐射事故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市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上报,现场监测技术保障组和现场处置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市核管中心进行应急监测,初步判明污染情况,提出处置和安全防护建议,作进一步的辐射污染处理与处置。
4.2.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故现场程序,并密切关注和严格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的个人受照剂量。
4.2.5公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现场监测情况,应告知群众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当需要转移群众时,应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经指定路线转移至指定的安全地域。对于受到或怀疑受到急性辐射损伤的人员,应迅速送往专门的辐射损伤医疗单位进行诊断治疗。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单位提供就诊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或估计结果,以及具体的受照情况。
4.2.6去污洗消
经监测确认受到辐射污染的群众和工作人员及车辆等,按指定路线到指定地点进行去污洗消。
4.2.7后勤保障措施
由县民政局等部门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确保24小时内应急物资运送到位,确保应急期内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4.2.8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评估
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评估,配合上级组织专家对事故伤亡情况和道路、建筑物等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划定事故等级及污染范围,评估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参与对受辐射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进行调查分析和鉴定;对事故区居民能否入住提出意见和建议。
4.2.9次生事件的处理措施
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职责,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在发生次生事件后,应迅速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密切跟踪发展动向。
4.2.10新闻报道
核与辐射事故情况报告和信息由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阅批准后,由县政府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
4.3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级别以上辐射事故(Ш级以上)的应急响应终止,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应急行动终止后,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继续进行环境辐射的巡测、采样和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为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组织环保、公安、卫生、质监等部门对事故区的辐射污染作进一步的监测和处置。
5.2调查报告和总结
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各部门应分别提供单项报告,由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汇总,编制报告,上报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本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工作经费,从县政府预备费列支。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辐射事故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应急救援行动处置、人员培训及日常经费开支等。
6.2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处置等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和辐射事故处置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设备与防护用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建设,保证在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时的应急行动所需。
6.3通信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确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确保手机或办公电话24小时畅通。县电信公司等通讯保障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与有关部门及专业组之间的通讯畅通。
6.4技术保障
县环保局应配合上级,建立相应辐射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重点源的在线监控系统,组建专家咨询库,确保在启动辐射事故预警前后至事故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6.5.1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加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能力。
6.5.2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6.5.3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针对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习,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总结报告。
7.附则
7.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7.1.1辐射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辐射物质或者射线。
7.1.2应急是指为了减轻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后果而采取的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1.3辐射应急监测是指为了查明辐射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而进行的监测。
7.1.4个人剂量计是指用于测量人体所受辐射剂量的计量仪器。
7.1.5放射源是指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辐射物质而引起辐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
7.1.6去污是指通过某种物理或化学过程去除或降低污染。
7.1.7应急防护措施是指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每三年更新一次。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各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预案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7.3实施的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