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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解答题”因法官不审查,敬请当今政府官员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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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0: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5-29 15:01 编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当年“平阳县人民政府”对“昆阳镇人民政府”的这“请示”批复(见图法院确认真实性证据),楼主认为这不能作为当年相关“八国联军”对非完整的“A7地块”的“同意”昆阳镇人民政府“拆迁改造”的组织实施依据!可是各级法院对此就是均裁定不给审查。在此,请平阳县人民政府答复以下事实证据的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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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9 10: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5-29 11:51 编辑

楼主认为这违法违规有:1.政府批复政府,是不是不需要相关职能部门?2.住户要求和政府要求,是不是不需要“城市规划”的需要?3.镇政府组织实施,是不是不需要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4.政府彼此非行政许可,是不是不需要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许可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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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中建大楼 建建停停建建停停的,建的差不多了建好了,就不拆了。毕竟人家楼高楼大,不是路边的3-4层什么的水泥房啊。  发表于 2013-5-29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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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9 15: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5-29 15:14 编辑

如果这个国家的政府和法院还有存在依法治国和执法的权力,那么楼主相信不久县人民政府一定会兑现自己的相关承诺根据有关“政策”解决这难以解决的投诉问题!政府依法依规解决百姓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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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 08: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6-2 08:59 编辑

感谢此前网友的参与思考讨论,由于这帖子被网站的“系统自动隐藏”潜规则。楼主今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为此,结束本问题的思考讨论。这事实证据充分证实了:镇政府请示报批,镇政府作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拆迁改造”,县相关职能部门此前根本就不存在有“A7地块”的“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方案”、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县住建局听证和法院庭审均无出具合法证据)。它完全是一个平阳县政府为利益集团无中生有的开发建设项目!这“非行政许可”必然导致了长达7年无法正常开发的严重后果。若继续开发,则谁将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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