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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 “10.1”难忘卧龙峡(瑞安卧龙峡-瓯海岷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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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13: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小伍 于 2012-9-24 20:19 编辑

金秋时节,天高云淡,秋风送爽---------卧龙峡至岷岗游玩等你同行!

活动领队:小伍、瘦骨
活动财务:笑了
联系电话:小伍18858833447(纪委网:663447)
活动类型:观景、游泳、穿越、徒步、闲聊、出汗、减肥
活动执行:10人成行
活动路线:卧龙峡景区至岷岗景区徒步观景;
活动强度:★★★☆☆
活动时间:2012年10月1日6时至2012年10月1日17时(如下雨,活动顺延)
集合地点:6点整在温州银行门口集合(永和豆浆对面)
活动费用:预交60,多退少补(主要用于包车);自带干粮,矿泉水等
装备建议:运动类衣裤鞋、背包、应急药品等等等等;
报名方式:在此跟帖(留电话),或直接与领队联系;
报名截止:2012年9月30日18时。
活动声明(报名者必看):
      1.凡报名户外活动的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本网站和发起人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如报名者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监护人同意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本网站和发起人不承担,由监护人或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监护人虽没有直接报名仍视为接受本声明。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或本网站同样不承担。本声明中关于免除发起人或本俱乐部赔偿责任之约定效力,同样及于本次活动的共同发起人及钱物保管人员。本声明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制定。
      2.活动中发起者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协调,但活动性质属于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参与者均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发起者并不从活动组织中收取任何费用或盈利,亦不构成发起人的经营行为,发起人不对任何个人或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补充民事赔偿责任。
      3.为保证户外活动的严肃、高效,尊重户外运动所具有的危险、不可预知性,如果你报名参加了户外活动,将自行承担户外活动的危险和风险。
      4.法律规定,酒后驾车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系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户外活动的参加者承认其饮酒行为为自愿并同意对其饮酒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或监护人承担。对此,发起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或补充民事赔偿责任。
      5.发起人对户外活动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并不担保或提供任何参加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发起人的组织和发起户外活动之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构成违反对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构成违反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构成违反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不构成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6.参加者需自行购买旅游和意外保险。
      7.活动开始后本声明将自动生效并表明参加者已接受,否则,请在活动开始时退出户外活动。

照片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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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17: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见卧龙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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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20: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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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留电话,方便联系  发表于 2012-9-25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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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21: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跟上1395894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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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08: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yoojing.com/ImgGallery.aspx?id=37977#p=1卧龙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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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18: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1525864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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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23: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想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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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想吧,用力想!  发表于 2012-9-26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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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09: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山好水好地方,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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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08: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名 三个男的 58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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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  发表于 2012-9-2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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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7 09: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伍 于 2012-9-27 09:55 编辑

楼上是“小强”团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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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9-27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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