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建设成本依法合理分担的调研报告 2012年2月24日 附件一: 关于撤销《温发改费[2005]442号》的定价文件、依法规范“新建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价格行为的专题建议 现行的“新建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收费行为起因,要追溯到2005年底,温州市有线电视运营商,利用其特殊的垄断地位恶意运作,致使上一届温州市政府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受其误导而违法行政造成的。 一、叫停“新建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呼声不断 在本世纪初, “新建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开始萌芽,由于温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系二个牌子一套人马,是温州市区唯一的有线电视运营商(以下简称“中广”),向温州市发改委下属物价局申请收取 “配套费”; 2005年11月24日,市发改委竟然核定了“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定价文件是《温发改费[2005]442号》。其内容大意是:新建住宅建设红线内,统一按12元/㎡收取“配套费”,由“中广”独家向建设单位收取。 《温发改费[2005]442号》出台后,在群众中,特别是在建筑行业产生巨大的反响;该定价文件虽然并不具强制性,可是,在一片质疑和反对声中,“中广”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以此强收“配套费”。而后,叫停收取 “配套费”的呼声不断。 2006年,房开金迅达集团,将“中广”告上了法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6年10月15日做出一审判决:一、撤销原告金迅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30日向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缴纳“配套费”的行为。二、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金迅达集团有限公司627558元,并赔偿利息。但在终审前,由当时的市主管领导冯鸣、叶际仁组织协调后,金迅达作了部分妥协了事。 2009年,有网民在人民网强国论坛上,发表了《建议取消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的收费行为》的文章,建议国务院下达部门规范性文件,取消该项收费行为。经查询政府信息后,国务院在2001年已下达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取消了该项收费。该文件不仅至今尚未废止,而且,根据现行的行政法规还在强化。 2010年9月22日,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听证会上,曾有听证会代表向温州市发改委提交了《要求取消有线电视建筑配套设施建设费的乱收费行为》的书面报告,但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二、定价文件《温发改费[2005]442号》涉嫌违法行政 经查询政府信息,其中对于供电、电信、供水等设施的建设,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历来是一脉相承,前后都不存在矛盾,唯独“配套费”收费行为,及对该项建设费定价文件《温发改费[2005]442号》,与我国现行所有政策、法规严重抵触。 根据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计价格[2003]9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精神,其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三个要点: 1、新建住宅建筑各种专项配套设施建设费禁止收取,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两管三线(其中包括有线电视)”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 3.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 根据《反垄断法》条款,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反价格垄断规定》条款,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由此可以认定:出台《温发改费[2005]442号》的定价文件,涉嫌违法行政。 三、温州物价局核定“配套费”标准与实际建设成本相比,虚高接近6倍 经调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有线电视服务费项目中,已包含二项与“配套费”建设成本相同的收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和“初装费”;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它的作价成本组成,在温州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听证会上的成本监审报告中,特意说明已包含了“有线数字电视双向增值网改造重建、新建等网络建设”所需的全部成本费。 “初装费”它的作价成本,原来是初建有线电视网络时的集资费。 扣除上述二项与“配套费”建设成本相同的收费,有线电视运营商,如要对建筑物有线电视管线实施预埋,只能向建设单位收取“穿线管预埋”的建设成本费 2元/㎡(已按浙江省工程造价定额初步测算),超其范围的收费均属重复收费。 我们认为:出台《温发改费[2005]442号》的定价文件,是“中广”误导温州市物价局,涉嫌“价格欺诈”。 综上所述,取消“配套费”依法规范其价格行为,关系到物价行政管理依法行政、也关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形象问题,关系到维护民众公共利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及本届政府重民生、促和谐地建设。 特此建议 1、限期撤销 《温发改费[2005]442号》的定价文件; 2、依法规范“新建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的价格行为。 “新建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成本,包含“穿线管预埋”工程和“器件设备安装”两部份。 “中广”是市区有线电视网络建设主体,对于“新建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的建设,他们应该无条件实施,如要对建筑物有线电视管线实施预埋,只能按照2元/㎡收取“配套费”中“穿线管预埋”部份的建设成本费。 如果是建设单位自愿“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 完整的实施该项建筑配套建设(包括穿线管预埋和器件设备安装),一旦工程验收合格后,“中广”必须无条件接入信号,不允许再收取初装费(入网费)等费种。 。
关键词:“配套费” 垄断 误导 违法行政 建设成本 价格行为 附件二:《关于“新建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建设成本依法合理分担的调研报告》 2012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