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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爹的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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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20: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也许在这个开放的社会,悔婚已不再是什么大惊小怪的事了,也不再是什么奇闻了,可有没有人见过悔婚的一方还将另一方告上法庭,要求被悔婚一方归还订婚彩礼钱???这个事情真的是很少见吧,反正我是第一次遇见。唉,事情要从今年的年初讲起。当事人双方是经媒人介绍的,这媒人呢是男方的姨夫,是当事人女方的邻居,关系可说是知根知底,后来两人在相处10天左右订婚了,女方当事人觉得既然媒人都是熟人,那么男方方面比如家境啊人品啊自然不会有什么隐瞒的地方,况且自己也没什么很大的本事,这一生只想找个忠厚老实点的男人相亲相爱,平坦过的一生。所以尽管家人一再的以时间太过仓促为由反对这个婚事,可女方当事人也还是答应了男方的要求,在认识的13天订婚,婚后跟随男方出门去帮忙照顾店里的生意。可哪知出门的一个多月后,男方对女方的态度是越来越冷漠,先后以各种理由骗取女方的金饰,还有还以要开新店为由,要女方帮点小忙,借5万左右钱,后来这个钱是没骗走。两个多月后,男方以要女方回家休养为由把当事人送回家里,就在回家的第二天,女方收到法院的通知,诉讼请求为归还近10万的彩礼钱。每天睡在身边的自己的男人,原来时时想着怎么从自己的身边骗钱,而且早早已经把自己告上了法庭。请问这样的男人可否有人性可言?这样的男人也是人的??真是没有道德。为了要女方当事人归还4至5万元,尽然不理会这样做是否道德?这样的男人真他妈的坑爹,本人谨代表女方当事人谴责这样的人渣,稍微有点良心都会谴责他,把神圣的婚姻当儿戏,骗走别人的感情,还想从别人那里骗钱,难道在你不要了人家之后还想要回钱,这样的做法是不道德的,不是吗?本事件的男方当事人就是平阳县金宕村的陈高伦,望这篇文章能给没嫁人的女孩子们一点提示,千万要在订婚之前看清对方的真面目,千万不要被眼前的景象所蒙蔽,也望大家能记着这个混蛋,本人写这篇文章的意愿就是想下一个女孩子别落在这个陈高伦的人渣手上,不然感情也没了,钱也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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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21: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啊哦,估计有望成热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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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21: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13 天就订婚,就睡在一起...
天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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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天就。。。好恐怖,好无语哦!  发表于 2012-7-25 13:52
举双手赞同: 5
130天都觉得快。。  发表于 2012-7-9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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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21:5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占位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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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22: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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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22: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10天左右就订婚了!对待婚姻要慎重,看清对方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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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00: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按照法律,钱是要退还的,不过法院不支持全部退还,只退还一部分的,看你当初收了多少而已 ,一般指退还所收彩礼的60%左右,其他的金饰,衣服还有其他的一些礼节钱 法院是不支持的。这好像是温州一带法律的惯例,因为在温州地区彩礼相对于全国其他地方 算是天文数字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数字 。
一般民间悔婚纠纷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男的提出,不退,女的提出 要退,走法律途径 注定要退的 ,当然当初不可能有书面证据的,只要媒人出庭作证,法院都支持这个证据的,。

百度一下关于悔婚的法律: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亲家变仇家,哎 订婚之前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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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00: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合不来,不管谁提出退婚都是情有可原的,不过作为一个人 要按照人的方式来办事,既然是男方提出的,还要拿回这些钱,这男的的确是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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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00: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什么世道,什么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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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02: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B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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