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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自然二期地下防空做为车位今天下午开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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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2: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自然二期已经交付,作为防空用的地下室车位今天下午13:00开卖,价格10-11万,请业主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介入,给大家个说法。。。。。。不是说没产权证的车位不能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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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4: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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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7: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产权证的车位都在卖,鳌江21世纪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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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8: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地下人防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吧,违法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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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20: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在转角 发表于 2012-5-30 18:07
地下人防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吧,违法咯

大家顶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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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23: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抵制{: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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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31 09: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判决: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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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31 09: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判决:业主委员会享有管理、使用权 收益归全体业主。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诉争的人防工程建筑虽未计入业主购买的单元房的分摊面积,但由于人防工程是国家的人防战备设施,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使用。”的规定,原告作为该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依法享有对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被告辩称某小区地下停车场未纳入商品房公摊,房屋价款并不包括地下停车场,业主委员会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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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31 09: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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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09: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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