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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阳任我行

宠物狗丢失,谁捡到了就是谁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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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6: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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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9: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条法律,要警察说出来。恐怕是他自己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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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8: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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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 23: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又一大发现啊,原来捡狗的外地人是在东门街红灯区里开“某”店的,每次经过那里几乎都能看到人家或坐或站在门口等生意呢,不是说怀孕了吗?!还是确实生活困难想赚奶粉钱?或是“老板”{:soso_e132:}?难猜{:soso_e117:},可惜玷污了我一只好狗啊{:soso_e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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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 23: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想去把狗狗牵回来呢{:soso_e144:},可是这种人{:soso_e117:}还是不大好惹的哦,怕怕,{:soso_e118:}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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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21: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兰州烧饼!你拿狗狗的DNA和你的去化验一下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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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0: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确认狗是你的,但是你能肯定人家不是花800元买的吗?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既然确认狗是楼主的,只需要楼主拿出800元再加上遗失这几天这对夫妇对你的狗狗的饲养费将狗买回来就可以了。虽然警察说的不完全正确,虽然法律不是规定谁捡到就是谁的,但是法律的规定的确说明了警察说的也是处理这个事情的正确方式。楼主请参考物权法第107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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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0: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火烧云 发表于 2011-7-21 20:11
首先,感觉你的态度是有问题的,从你的措辞看,你对外地人有明显的歧视倾向,如果当时在现场和派出所也是这 ...

同意同意,强烈同意。其实楼主得好好看看物权法,或许会有收获。支持善意第三人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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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0: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平阳任我行 发表于 2011-7-21 23:26
谢谢大家对此事的关心,首先我要申明一点:我绝对不是对外地人有什么歧视,这点请注意,如果是本地 ...

楼主,试问,换做是你,你在路边花了800元买了一只你觉得很漂亮的狗狗,然后被遗失这个狗狗的主人看见了,人家问你要回去,你会直接还给人家吗?人家给你包个两三百三四百四五百的你愿意吗?这个问题不要说法律的确是这么规定的,就是从情理上,换做是谁都是要用至少人家付出的费用买回来的,你要追究,就追究卖这个狗狗的人,但是如果你找不到卖这个狗狗的人,那也没办法,因为你既然爱你的狗狗,然后又由于你疏忽管理,没有尽到保管衣服,要要回你的狗狗,你就必须付出一点代价,这个代价就是这个善意第三人所支付出的费用。要知道,在这个事情上,你也是有过错的。你凭什么让人家花了800元买的狗狗,你又不能证明人家没有花这个800元,却要人家亏个几百的把他也喜欢的狗狗还给你?建议楼主好好学习物权法,这个法律条文的规定是既合乎法理也合乎情理的。楼主如果连这个800都舍不得拿出来,也说明楼主并没有那么爱你的狗狗,那还不如让这对外地夫妇养这个小博美,至少我可以感觉到这对夫妇还是比较喜欢这只小博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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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3: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窝心?我看您还是该叫窝火吧?回那么多贴您不累吗?那个警察?还不如直说您就是那个警察或他的亲戚朋友吧!我说过我发帖的初衷并不是针对那个警察,否则我就直接公布他的警号和名字了,只是警察的解决方式让我觉得法律很不公平,心里不平才发的贴,我看也只有您“相信”那对男女是花钱买的,我这几天才知道,他们是在东门街开“按摩”店的,店里还有好几个女的,经常在门口逗弄小狗呢,就在防疫站路口,希望您不是他们的常客,那么护着他们,我为什么要给他们800元?您还要我再多给他们养狗钱?呵呵,告诉您,我宁愿另花3000买别的狗,也不要给别人敲诈一分,做人就是要争气,懂吗?有空也请您多去看看法律书籍吧,多为平阳人民做一些事,我们P县人民会感激你们的,谢谢!{: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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