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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忧哉平民

昆敖快速通道白垟水阁段房屋拆迁工作到底由哪个部门负责的?(21楼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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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22: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悄悄的,我来了 于 2012-3-4 23:38 编辑

{:soso_e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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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22: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悄悄的,我来了 于 2012-3-4 23:40 编辑

乡镇政府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发布安置方案、公告;签订补偿协议均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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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个多了  发表于 2012-3-27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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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22: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悄悄的,我来了 于 2012-3-4 23:34 编辑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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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5 08: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纪委监察部下发通知——重点监察新拆迁条例实施情况
当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http://www.clr.cn/front/read/read.asp?ID=22380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3790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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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5 08: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纪委监察部下发通知——
重点监察新拆迁条例实施情况
当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国土资源网 (2011年4月6日  16:1)
本网讯 (源 涞)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通知要求,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通知还要求,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的信号是非常积极的,这是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保护农村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这一规定虽有着临时性措施的性质,却十分必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表示。
  国务院于今年1月颁布的新拆迁条例,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了规范,并未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问题。“立法的属性和位阶决定了新拆迁条例不可能解决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这一点已在法律颁布之时就有说明。”马怀德说。
  通知同时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对老百姓绝对是件好事。”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律师分析,“通知透露了两个信息:一是表明了中央不希望不规范的拆迁引起社会不和谐因素;二是显示了就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中央是有方针政策的。中纪委、监察部就中央政策的落实对有关机关进行督促,非常值得肯定。此举对于打击暴力拆迁、株连拆迁,规范农村拆迁有着重要意义。”
  王才亮认为,解决集体土地拆迁的无序问题,重在落实相关法律及政策。他特别提到,中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其实早有政策,通知的精神可谓与此前一脉相承。
  “早在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就已经确立了‘同地同价’的精神。”王才亮说。2008年前后,在理论界和决策层,对于未来应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已达成共识。这一方向在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得以确定:改革征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益。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此作了完整论述。这被认为是打破土地二元结构的里程碑。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针对“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中”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其中提及“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对提高补偿标准及禁止株连式拆迁曾作出明确规定。
  除了落实好上述政策之外,马怀德强调,还是要加紧修订《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让集体土地拆迁尽快回到立法视野中来。 
信息来源:11040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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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5 08: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忧哉平民 于 2012-3-5 08:58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1年1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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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1: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国家要依法办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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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1: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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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2: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居然有人说政策会强拆房屋,我倒真想看看谁敢强拆我的房子,我就拿摄像机去拍或是在家附近安个摄像头,,第一个站出来找媒体曝光事情的经过,现在的事情只有媒体介入了才会得到政府的重视,,当地媒体不行,找省外媒体介入,这是法制社会,有证据、有说话,总会有地方说去……

点评

这种事,你找媒体,媒体都不来的啦。  发表于 2012-3-6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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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3: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mei  mei  不听话,捉牢摸死里打,打死道。
                    太平天国委员会
大家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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