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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666666666666666

平阳医院无德 欺诈联东路商铺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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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5: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一些理解 发表于 2012-9-27 16:52
楼主作为租户,行为太过偏激!医院早就放出消息说租期一到就要收回店面用于急诊改造增加病床,改善病人住院 ...

逻辑不成立,顾全集体利益,而损失个人利益。但是个人觉得这个事合同问题,只是主体是医院。如果觉得被骗了,应该去法院。人家用了某些特权,你应该去派出所。如果法院和派出所都不理你的时候,你可以尽情的骂了,,,
救济途径是法律,而不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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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5: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温州平阳123 于 2012-9-28 15:48 编辑

医院要求搬离,其合法不合理,政府有的法规也几次变来变去,讲理上面要给承租方适当补贴!其实出租方可以从每次的转让费中提取百分之几金额,几次积累起来最后要收回商铺,把提取的金额补贴给承租方,收回店铺{:soso_e107:} ,这样容易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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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说得有理,不乱  发表于 2012-10-4 08:54
哥们这逻辑有点乱。。。  发表于 2012-9-2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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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5: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移动用户 于 2012-9-28 15:43 编辑

      今天陪朋友去医院看病,病房住不下,还得等几天。还听医生说起医院收不回到期的店铺,被无理的承租户占用,想增加病房都没办法。我们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才知道承租户合同已经到期好几天了,医院根本就没拿转让费,所以鉴定LZ是老赖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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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托的嫌疑,改该不会医院收回了,你又拿出来转让吧  发表于 2012-9-29 10:13
托的太明显了吧,去看个病,医生还和你说这些,你去看病,还是时间去了解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就算是今天马上收回去了,你今天就可以住院了?  发表于 2012-9-28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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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5: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受不了了。。。在这说七说八的,看来看去就是一个违反合同不愿搬走的租户在这里瞎起哄,转移网友视线。肯定是被上家骗了,有苦无处诉,想来想去还是在这发泄一下,试图借助舆论压力赖着不搬。

补充内容 (2012-9-29 07:54):
我爱什么时候注册个号你管得着嘛!再说了就算是新注册的号你都有意见,还在这里说什么言论自由,删帖必究这种话,你思路这么混乱,进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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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意见,不是表扬你了吗。。  发表于 2012-9-29 16:58
不错,某人为了发表一下论点,今天还特别注册个号。  发表于 2012-9-28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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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6: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大家的评论,其实最可怜的是最后接手的店家,很早以前就听闻医院要收回店面的,只是狡猾的店家就开始拼命低价转让店面了,最后接手的店家因为不知情,所以吃了大亏!最可恨的是上一家的店家,说可恨其实也可怜!换个角度想想,医院要收回店面用于改善病人的住院难问题,其做法是对的,我们是要给予大力支持的。我个人观点还是觉得医院不存在欺诈行为,这只是租户之间的利益问题,就算医院肯再续租又怎样?难不成你们又想让下一位租户遭殃!冤冤相报何时了,亲爱的租户们,你们还是大度点,合同一到期就搬吧!平阳百姓会记得你们的好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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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6: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州平阳123 发表于 2012-9-28 15:27
医院要求搬离,其合法不合理,政府有的法规也几次变来变去,讲理上面要给承租方适当补贴!其实出租方可以从 ...

哥们提议挺好的,但不可行!还是下一家到上一家拿,上一家再到上上一家拿,最后还是要到第一承租户那里拿!谁是第一承租户,请站出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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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每次的转让费中提取啊  发表于 2012-9-29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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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6: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到期,物权主回收另安排,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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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但不合理  发表于 2012-10-4 08:56
又一个为发表一下意见,特意注册个号,欢迎啊。  发表于 2012-9-28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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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7: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平阳医院在床位其实也没院方说的那么紧张,急诊的床位再多也没用的,重要的是要增加住院部的床位。但是院方为什么要坚持收回店面呢?
一、医院领导要政绩、要面子的嘛,话既然放出来了,肯定是要收回去了。
二、医院领导可以打着“为患者着想”的幌子,开始医院的基建工程,其中的好处到底是给患者,还是肥了某些人自己的腰包,就不得而知了……否则为何,明明新医院已经在建筑中,这里还要大兴土木来浪费钱呢?
三、事业单位的人,都有固定的收入,怎么会了解那些开店者的难处(也许这家店苦苦经营就是这家人全部的生计了)
楼主,可以和医院协商,是不是有其他折中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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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7: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平阳县人民医院 于 2012-9-28 19:00 编辑

                                                      平阳县人民医院关于联东路店面房租赁事实说明  
     一.座落在平阳县昆阳镇联东路及雅河路等44间店面房均属于平阳县人民医院公有房产,所有店面房均在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出租,并经过公开竞价成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其中,联东路1号(12-14)、1号(7-9)、1号(10-11)、1号(15-17)、雅河路92号、雅河路108号店面房,其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2009年9月15日至2012年9月14日,共三年整,这些店面房租赁期限现已全部到期。联东路1号(1-6)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共三年整,即将到期。以上均有合同为证。我院目前医疗用房异常紧张,医院根据需要将收回的店面房改造为医疗用房,努力缓解群众住院难问题。
  二.平阳县人民医院联东路店面房租赁到期收回,严格履行《合同法》,按照《合同法》租赁合同协议规定,我院已于6月份(租赁到期前3个月)开始多次送达“房屋租赁到期告知书”,说明店面房租赁合同到期时医院将按时收回。各个承租户于2012年6月份在“平阳县人民医院店面房告知接收单回执”已签名确认。
       三.双方签署的《公有房地产租赁合同》第七点“其它约定内容”中第六条规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平阳县人民医院作为第三方只参与签订联东路1号-12-13和1号-14三家店面房的租赁转让协议(该协议签署日期为2009年9月15日),所以只有这三间店面房符合合法租赁转让程序,且医院并未收取任何转让费。其它店面房均由第一承租人私下违规与现承租户签约,医院并未参与。
       四.平阳县人民医院根据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将按时收回所有租赁到期店面房。
       以下为图片依据,部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不便公开,以马赛克处理,请谅解!

告知书

告知书

告示

告示

店面房告知接收单回执

店面房告知接收单回执

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

合同样例第一页

合同样例第一页

合同样例第二页

合同样例第二页

合同样例第三页

合同样例第三页

合同样例第四页

合同样例第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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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9: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57311620 于 2012-9-28 19:34 编辑

上面不是有个转租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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