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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03a

平阳医院对面卓尔珠宝的老板跑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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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21: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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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21: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地老鸭 发表于 2012-8-8 12:37
借钱选村长,选人大代表,把有钱人的钱借过来,然后分给贫苦大众,然后一走了之,我认为他是为拉进贫富差距 ...

好像他借了本村很多老老少少的村民钱跑路了啊,你还认为得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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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21: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红叶明亮 于 2012-8-10 23:00 编辑

{:soso_e110:}集资诈骗罪  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我们进行打击的重点。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种非法集资行为如果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诈骗的方法,则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要件,也将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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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21: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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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22: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求内幕,求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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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09: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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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10: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楼主肯定也是股东,他娘的出来散步消息,要不这么秘密的事情给你知道了???{:soso_e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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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12: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跑吧,少些牛皮哄哄的人清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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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13: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上永远不会掉馅饼,有高回报,就有高风险,就认命。钱放银行稍微放心点,国有银行要是倒闭,那就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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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13: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坑定是 没生意做 不 下去跑路 了,金店的房租1年都要20W吧,还要工资,没生意的话肯定要跑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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