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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风一阵123

让平阳人民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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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2 08: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证都在你手里,怕什么?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这个房子就是谁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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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2 09: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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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2 18: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帮助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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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2 22: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律师 没关系的  这样都可以动你 那还了得?虽然说是在中国,但是法律还是有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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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3 10: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风一阵123 发表于 2013-8-11 10:11
请大家帮助支一下招,八月十九日就要开庭了!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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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3 10: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草菅平阳 发表于 2013-8-11 14:42
老百姓最苦了,每天起早摸黑,用毕身的血汗钱购得房子,现在房子还要被刁民所索,有正义的朋友,你们评评理 ...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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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3 19: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及所有支持本人意见的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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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08: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钱惹的祸,现在人还有道德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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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11: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中国式农民的不信义和狡猾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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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11: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善意第三人,没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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