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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阳任我行

宠物狗丢失,谁捡到了就是谁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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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21: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leisure802 发表于 2011-7-22 13:25
案例: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前来认马,陈 ...

        非常感谢,本来我还是不了解什么叫善意第三人,只简单的理解为是谁拣到就是谁的,现在通过此详细条列、案例,已经明白,也能理解了,谢谢!
        若如此案列所说的,买卖都有人证物证,可我的情况好像有些不一样,那拣狗人所说的买卖行为根本不可信,有点死无对证的感觉,“过路人”,呵呵,到哪里去找一个“过路人”啊?!警察也不问“过路人”的任何信息,有谁会花800元去买一只成年公博美犬?还是在路上“随便”向一个“过路人”买的,而且还是个孕妇,现在谁都知道孕妇不适合养狗,您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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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22: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平阳任我行 发表于 2011-7-22 21:26
非常感谢,本来我还是不了解什么叫善意第三人,只简单的理解为是谁拣到就是谁的,现在通过此详细 ...

就是不信所以没说虾米善意取得诺,某某楼同志说善意取得,说我一知半解,麻烦把司法考试成绩发上了秀秀看谁的高{: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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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0: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东西需要法律,但是如果没有那么就用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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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1: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平阳任我行 发表于 2011-7-22 21:26
非常感谢,本来我还是不了解什么叫善意第三人,只简单的理解为是谁拣到就是谁的,现在通过此详细 ...

其实我看了这么多也觉得狗应该是lz的,而且lz说狗是自己从家里跑出去的,并不是被人偷走的,所以这个事情应该是属于法院管辖的。
现在的问题就在于狗是不是那个“外地人”买的。如果是外地人捡来的,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不当得利,如果狗的价值较高,他还会涉嫌侵占罪;如果他真的是从别人那里花钱买的,他花的钱如果是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那么他就是善意取得了。
而lz如果要证明狗是对方捡来的,或者是花比较少的钱买来的,这个举证责任还是在lz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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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2: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平阳任我行 发表于 2011-7-22 21:26
非常感谢,本来我还是不了解什么叫善意第三人,只简单的理解为是谁拣到就是谁的,现在通过此详细 ...

哎,看来“谁捡到了就是谁的”是LZ你自己说的气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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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2: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leisure802 发表于 2011-7-22 13:25
案例: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前来认马,陈 ...

你复制过来的例子挺好的,就是最后一句你自己的话又暴露了你的法律素养,而且误导了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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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3: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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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3: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证明狗属于你的证据, 二、证明其不当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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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3: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象这类纠纷根本不属于公安局派出所管辖,警察有时候确实是在做一些吃力不讨好的事情。象楼主这件事,警察完全可以告知你去法院解决就行了,因为这不是他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警察能跟你解释善意第3人,不管你能不能听得懂,说明他们还是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素质,因为这基本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公安涉及很少。再说帮双方调解,也不是他们的义务,能调解成功当然好,如果调解不成,警察也是无能为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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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6: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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