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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阳任我行

宠物狗丢失,谁捡到了就是谁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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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3: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前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城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赵某要求返还该马,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3、假如陈某是盗取郭某的马而以市场价格卖给赵某,赵某亦不知陈某不为该马的所有人,那么赵某是否仍取得马的所有权?此时该马应如何处理?

    分析:1、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所谓的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他人事务,即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使管理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于事实意思,无须表现;(3)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陈某对该马的饲养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动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构成无因管理。

2、赵某可以取得马的所有权,这里涉及到动产的善意取得。依民法原理,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1)标的物须为动产,遗失物和盗赃除外,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2)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

本案中,陈某为无权处分人,该马为遗失物,但赵某购买该马是在交易所进行的,且不知陈某不为该马的所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取得了对该马的占有。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赵某,应依善意取得制度享有对该马的所有权。郭某无权向赵某请求返还该马,其所受损失,可向陈某追偿。

3、陈某与赵某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5条、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该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得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本案中,陈某为盗赃人,标的物马为赃物,赵某虽取得该马时系善意,且基于交易行为和支付了对价,但

因标的物为赃物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无法取得该马的所有权。

    依《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中,陈某和赵某的买卖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故陈某应将所得价款返还给郭某。


发个案例给楼主,参考,这里的善意取得是真实意思是善意的,表现为合理价格,合理因由。丢狗的楼主本身就怀疑对方是否是“买”了狗,所以我对善意取得是有所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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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3: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要先一口咬定“两个外地人”偷了你的狗,然后报警去公安局处理,然后由“两个外地人”拿出狗是买来的证据。嘿嘿。这样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NND。我就不信没天理了。
支持LZ的正义行为。

点评

对啊,这就是技术性击倒,,,,  发表于 2011-7-22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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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21: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leisure802 发表于 2011-7-22 13:25
案例: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前来认马,陈 ...

        非常感谢,本来我还是不了解什么叫善意第三人,只简单的理解为是谁拣到就是谁的,现在通过此详细条列、案例,已经明白,也能理解了,谢谢!
        若如此案列所说的,买卖都有人证物证,可我的情况好像有些不一样,那拣狗人所说的买卖行为根本不可信,有点死无对证的感觉,“过路人”,呵呵,到哪里去找一个“过路人”啊?!警察也不问“过路人”的任何信息,有谁会花800元去买一只成年公博美犬?还是在路上“随便”向一个“过路人”买的,而且还是个孕妇,现在谁都知道孕妇不适合养狗,您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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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22: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平阳任我行 发表于 2011-7-22 21:26
非常感谢,本来我还是不了解什么叫善意第三人,只简单的理解为是谁拣到就是谁的,现在通过此详细 ...

就是不信所以没说虾米善意取得诺,某某楼同志说善意取得,说我一知半解,麻烦把司法考试成绩发上了秀秀看谁的高{: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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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0: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东西需要法律,但是如果没有那么就用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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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1: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平阳任我行 发表于 2011-7-22 21:26
非常感谢,本来我还是不了解什么叫善意第三人,只简单的理解为是谁拣到就是谁的,现在通过此详细 ...

其实我看了这么多也觉得狗应该是lz的,而且lz说狗是自己从家里跑出去的,并不是被人偷走的,所以这个事情应该是属于法院管辖的。
现在的问题就在于狗是不是那个“外地人”买的。如果是外地人捡来的,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不当得利,如果狗的价值较高,他还会涉嫌侵占罪;如果他真的是从别人那里花钱买的,他花的钱如果是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那么他就是善意取得了。
而lz如果要证明狗是对方捡来的,或者是花比较少的钱买来的,这个举证责任还是在lz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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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2: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平阳任我行 发表于 2011-7-22 21:26
非常感谢,本来我还是不了解什么叫善意第三人,只简单的理解为是谁拣到就是谁的,现在通过此详细 ...

哎,看来“谁捡到了就是谁的”是LZ你自己说的气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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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2: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leisure802 发表于 2011-7-22 13:25
案例: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前来认马,陈 ...

你复制过来的例子挺好的,就是最后一句你自己的话又暴露了你的法律素养,而且误导了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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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3: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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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3: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证明狗属于你的证据, 二、证明其不当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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