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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和尚

水头——鳌江公交车。寻物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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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3 23: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闲来无事 发表于 2012-2-13 17:32
LZ怎么不打马赛克,这样有侵犯别人隐私的嫌疑,同样也是违法的。

谢谢!!!如果这个网站他没上过。我还会去街上贴寻物启事的。。。也是附照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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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3 23:5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花酒 发表于 2012-2-13 22:51
我不是很懂法律 ,只不过看楼主的贴子,楼子一点也不担心自已的电脑不能找回来,而是非常非 ...

我要是不想拿回电脑的话,也不上这里发帖子了。。。只是我朋友这样跟我说,先用这样的方法。如果能主动归还最好。如果明知道这是别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属于非法占有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上海上次就有个人,捡到2000块钱,未归还的。被抓去拘留了7天。现在电视台都天天在放当今人的道德观念哪里去了。所以也会比较重视这个。所以这个如果真的派出所出面找到的话,最少拘留也得15天以上。所以最下策才是派出所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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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08: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望早日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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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09: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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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4 09: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秋风哥哥 发表于 2012-2-14 08:45
望早日取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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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16: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占有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占罪。本罪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一)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观上系故意。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仍故意实施,并且行为人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三)客观上表现为将自己代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四)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犯本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要定这个刑责,你要先找到那个人,人都没找到, 你用这个罪!他一句话,没上网,没看到寻物启事,找到了最多还你就可以了。其实东西真正对你重要,可以悬赏点钱。把寻物启事粘贴到他下车的附件比较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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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顶,  发表于 2012-2-14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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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18: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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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19: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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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19: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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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19: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不会有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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