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万全练川 于 2012-2-11 20:56 编辑
呵呵,仔细看了那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公示,发现之前确实还没有有关这些物业用房被变更的工程规划调整公示。难道房管局可以无视工程规划书里关于物业用房的规划方位和面积变更而发放预售证? 开发商申请预售的详细备案规划建设局会没有?或者规划局当时也忽视或者同意了?这样合法吗? 规建局 现在发现这么大的调整还说根据平阳房管局和平房物业用房移交协议书{2009物交字第1号} ,物业用房总量满足0,7%而轻松放过。难道规建局不是依规划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而是看平级单位平阳的房管局文件办事? 我看你们业委会该回去好好研究下房地产管理法。按合同法只能告开发商,可开发商可能手续齐全,我看这事可能算是行政违法案件。这次的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公示已经超过10天的公示期,已经有一月了。你们在公示期内1月19日也提出反对的申述和申报了,这样的依法行政申述的途径规划局还置之不理,执意发放核实书?还要业主走司法途径解决? 【称在尚未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房开仍可在公示前售楼,业主若有意见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说的没错啊?房开在公示前售楼跟这核实公示没关联啊?不是都已经卖出去了吗?不知道现在这事结果怎么样了。——————————————————————【http://www.pygj.net/Article/zhengfa/xgfg/3114.htm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五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对违法建设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