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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吾爱平阳

全程记录P县塘下村农房改造,期盼早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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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1 07: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缕清风 发表于 2011-9-10 23:06
出发点是好的,建设新农村,惠泽老百姓!可实际情况真得很难搞的,这个项目不是搞了6.7年了吗?还没成功!  ...

六七年了?不是吧,好象上半年才刚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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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1 08: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吾爱平阳 于 2011-9-11 08:26 编辑

  八、思考之三:农民物权重要,还是农房改造的快速推进重要?
《物权法》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私房私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归具体的产权人所有。国家有土地所有权,私人有房屋所有权,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不当然地的剥夺私人的房屋所有权。因此,在拆迁的时候,对于房屋所有权必须给予补偿。绝不能因为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就对其地上物不予补偿。

  2、拆迁的主体及程序。对于公民的不动产,谁有权拆除,需要怎样的程序才能拆除。从法理上讲,要求拆除公民不动产的只能两种办法:公权力的强制征收或私权利的平等协商。《物权法》改变了《条例》所确定的公权力由开发商行使的错误模式,理顺了基本的法律关系。《物权法》同时明确了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公共利益。
  3、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究其根本即在于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角色错位所致。商业行为与政府行为不分,开发商看上某个地段,即由政府出面拆迁,再出让给开发商。形成政府在前,开发商在后的不正常格局。《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必将结束上述格局,使得政府行为与商业行为分开,最终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

  城乡一体化不能只盯着农民土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在论坛上表示,农村改革以来最重要的一个成果就是不断强化农民的土地权利,如果户籍改革要农民以放弃土地权利为代价来换取城市户口,可能会对农民的长远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如果违背农民的意愿,注定要失败。古今中外,农民的问题都离不开土地,农民与土地是唇齿相依的,只有土地定权,农民才能够定性,社会才能够安定。
  地权稳定社会才能够安定。
  给农民工城市户口,不能与放弃农村的土地权利挂钩,因为土地不是国家无偿给农民的一种福利,是农民祖祖辈辈积累下来的一份财产,是农民的不可剥夺的物权。如果身份权,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的获得是以放弃财产权为代价,这才是更大的不公平。
  韩俊认为,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如果违背农民的意愿,注定要失败,各个地方在搞户籍制度改革的时候,如果眼睛只盯在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肯定走不通,农民不会答应。
  “农村改革最重要的一个成果就是不断强化农民的土地权利,如果户籍改革要农民以放弃土地权利为代价换取一个户口,可能会对农民的长远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韩俊说。
  现在各地建设用地指标减少,城市拆迁的成本增加,城市化缺地现象也比较普遍,据此有人提出可以用“拆圈上楼”的方法来解决城市缺地和缺钱的问题。
  对此韩俊认为,在城市规划区以内这样做或许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果把农民统统赶到楼上去,而最终目的只是为了获得农民土地的话肯定要出大问题。城市建设缺钱,不能靠开发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来筹措,这是涉及农民利益的根本性问题。
  韩俊表示,城乡统筹“三农”问题的核心还是土地问题,焦点、难点、重点、分歧点也在土地问题上。土地问题背后就是个利益问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因为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影响了城市化发展进程。古今中外,农民的问题都离不开土地,可以说农民与土地是唇齿相依,只有土地定权,农民才能够定性,只有让每个农民拿到有效力的土地证书,农民心里才踏实,只有地证稳定,社会才能够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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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1 08: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吾爱平阳 于 2011-9-11 08:51 编辑

  九、未签的农房怎么办?我们可以强拆它吗?

 4部委通报6起强拆典型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10日03:22  现代快报

  昨天上午记者获悉,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最新通报了6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并发通知指出,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触碰的红线,要求对违法强拆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对连续发生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案件的地区,将追究上一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通知指出,拆迁中要充分征求被拆迁人意见,与被拆迁人达不成一致意见,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严禁行政强制拆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手段逼迫群众搬迁,坚决杜绝暴力拆迁。凡地方政府有关领导批准违法违规强制拆迁的,一律依法严肃问责;对一个地区连续发生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案件的,要依法追究上一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通报称,6起强拆致人伤亡案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的44人,其中副省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4人,县处级干部18人,乡科级以下干部21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25人。
  法制晚报
  6起典型案件
  长春市强拆,被拆迁人被埋并窒息死亡,长春市市长公开道歉,朝阳区区长被撤职
  盘锦市兴隆台区区长同意强拆致2人受伤,盘锦市兴隆台区区长被行政记大过
  哈尔滨市呼兰区区长同意强拆致村民与强拆人员对峙,哈尔滨市呼兰区区长职务被免
  湖北枣阳市一居委会主任组织人员强拆,湖北枣阳市委副书记被党内警告
  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主任授意强拆,唐山路北区副区长被行政警告
  株洲市荷塘区法院组织强拆致人自焚死亡,株洲市荷塘区法院副院长被警告

 最高法:拆迁慎用强制手段,遇恶性事件停止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10日03:11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慎用强制手段,在执行中遇到自杀等恶性事件,一般应停止执行。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造成恶性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依法立案审查
  未评估风险不予受理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通知要求,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执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确保人员安全
  遇恶性事件停止强执
  通知明确,必须慎用强制手段。通知称,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
  凡最终决定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订详细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通知称,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
  >>严查失职行为
  引发群体事件可追责
  通知称,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配合下进行。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
  通知表示,如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将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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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1 09: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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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1 09: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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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1 09: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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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1 18: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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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1 21: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吾爱平阳 于 2011-9-11 21:24 编辑

  十、惊曝:据传塘下新村的规划进行调整,小区面积不变,层高由原来的11层,拔高到26层。
有几大疑惑:
1、原来11层就可以安置好。现在改为26层,会不会多出许多安置房来,如何处置?
2、小区的容积率会不会下降,小区的品质会不会下降?
3、规划调整经过村民大会审议通过没有?
4、这么高的楼层的小区,停车,消防有没有问题?
5、楼层增加一倍多,拆迁赔偿标准有没有增加一倍多啊?

求助:有没有规划局的啊,提供下新的规划图{:soso_e185:}看是什么情况

有点神秘,网上只有这条信息。
鳌江镇塘下村旧村改造规划建筑方案设计评审会召开
  作者:审批窗口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90    更新时间:2009-4-7
                近日,鳌江镇塘下村旧村改造规划建筑方案设计评审会在平阳县行政审批中心四楼会议室召开。塘下村拟通过旧村改造和周边地块的拓展,建设住宅小区,形成昆敖大道边一个空间轮廓优美、新古典主义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和谐的中档社区。与会人员听取了设计单位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介绍,并进行认真评审,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点评

村改应该是村里的事,县里的人好像都伸手进去?  发表于 2011-9-13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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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2 15: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子要沉,大家顶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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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2 16: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无影 发表于 2011-9-12 15:12
帖子要沉,大家顶一起

{:soso_e183:}继续努力。大家中秋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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