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吾爱平阳 于 2011-9-11 08:26 编辑
八、思考之三:农民物权重要,还是农房改造的快速推进重要?
《物权法》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私房私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归具体的产权人所有。国家有土地所有权,私人有房屋所有权,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不当然地的剥夺私人的房屋所有权。因此,在拆迁的时候,对于房屋所有权必须给予补偿。绝不能因为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就对其地上物不予补偿。
2、拆迁的主体及程序。对于公民的不动产,谁有权拆除,需要怎样的程序才能拆除。从法理上讲,要求拆除公民不动产的只能两种办法:公权力的强制征收或私权利的平等协商。《物权法》改变了《条例》所确定的公权力由开发商行使的错误模式,理顺了基本的法律关系。《物权法》同时明确了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公共利益。 3、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究其根本即在于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角色错位所致。商业行为与政府行为不分,开发商看上某个地段,即由政府出面拆迁,再出让给开发商。形成政府在前,开发商在后的不正常格局。《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必将结束上述格局,使得政府行为与商业行为分开,最终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
城乡一体化不能只盯着农民土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在论坛上表示,农村改革以来最重要的一个成果就是不断强化农民的土地权利,如果户籍改革要农民以放弃土地权利为代价来换取城市户口,可能会对农民的长远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如果违背农民的意愿,注定要失败。古今中外,农民的问题都离不开土地,农民与土地是唇齿相依的,只有土地定权,农民才能够定性,社会才能够安定。
地权稳定社会才能够安定。
给农民工城市户口,不能与放弃农村的土地权利挂钩,因为土地不是国家无偿给农民的一种福利,是农民祖祖辈辈积累下来的一份财产,是农民的不可剥夺的物权。如果身份权,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的获得是以放弃财产权为代价,这才是更大的不公平。
韩俊认为,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如果违背农民的意愿,注定要失败,各个地方在搞户籍制度改革的时候,如果眼睛只盯在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肯定走不通,农民不会答应。
“农村改革最重要的一个成果就是不断强化农民的土地权利,如果户籍改革要农民以放弃土地权利为代价换取一个户口,可能会对农民的长远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韩俊说。
现在各地建设用地指标减少,城市拆迁的成本增加,城市化缺地现象也比较普遍,据此有人提出可以用“拆圈上楼”的方法来解决城市缺地和缺钱的问题。
对此韩俊认为,在城市规划区以内这样做或许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果把农民统统赶到楼上去,而最终目的只是为了获得农民土地的话肯定要出大问题。城市建设缺钱,不能靠开发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来筹措,这是涉及农民利益的根本性问题。
韩俊表示,城乡统筹“三农”问题的核心还是土地问题,焦点、难点、重点、分歧点也在土地问题上。土地问题背后就是个利益问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因为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影响了城市化发展进程。古今中外,农民的问题都离不开土地,可以说农民与土地是唇齿相依,只有土地定权,农民才能够定性,只有让每个农民拿到有效力的土地证书,农民心里才踏实,只有地证稳定,社会才能够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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