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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阳任我行

宠物狗丢失,谁捡到了就是谁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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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20: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研究院的研究僧 发表于 2011-7-21 20:54
应该是有点二的人才太多了。

对对,二的人才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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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21: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知道有这样的法律啊 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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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21: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恶的S H   只允许州官放火  不许百姓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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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21: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LZ,东西是自己的就是自己的,既然XX不给个说法,你就自己给他们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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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1 23: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火烧云 发表于 2011-7-21 20:11
首先,感觉你的态度是有问题的,从你的措辞看,你对外地人有明显的歧视倾向,如果当时在现场和派出所也是这 ...

       谢谢大家对此事的关心,首先我要申明一点:我绝对不是对外地人有什么歧视,这点请注意,如果是本地人捡到狗狗的话,我就会说是两个平阳人,我又不认识人家,你叫我怎么称呼人家呢?“外地人”这三个字就是歧视人了吗?我不觉得啊,电视新闻里也常提到这三个字啊,只是有时候还加了个外来务工者,但我又不确定人家是不是外来务工者,总不能这么称呼人家吧?       还有就是:警察也没有去确认他们是拣到还是买来,只是问了句,你狗是哪里来的?那人就说是800元买的,然后警察也没问别的就信了,也不需要什么证据啊,而我可以拿出证据他却说没用的,请问您会去一个过路人那里花800元买一只狗吗?而且人家还怀有身孕,还有那个男的还曾问过我是哪里丢的,我说了地址那人马上没声了,如果是捡到的,开口要八百不是敲诈吗?我凭什么花800买回来本来属于自己的狗啊?我买来才1500不到呢!包三四百红包我可以接受,敲诈的话,做梦去吧!
       接下来回答您的第三个问题,那个警察本来确实说的就是您说的什么善意第三者,看来您也是专家,我当时就是听不懂这些专业术语,也学不来,就用老百姓语言来问他:“你的意思是谁拣到就是谁的吗?”他说:“是的,谁拣到谁就是善意第三者。”
       老实说我发帖并不是要针对那个警察,他是警察,法律他比我懂,而且他的态度也不是那么差的,我只是个普通老百姓,就是理解不了,也接受不了这条所谓的法律,所以想听听大家对这条法律的看法,所以发了帖子,给大家造成了困扰的话,不好意思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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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23: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楼主教你个很好的办法   有种法律叫暗埋{:soso_e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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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23: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带套不算强奸这话执法人员都能说, 谁检到东西就谁的这句话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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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23: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平阳任我行 发表于 2011-7-21 23:26
谢谢大家对此事的关心,首先我要申明一点:我绝对不是对外地人有什么歧视,这点请注意,如果是本地 ...

哈哈,JC蜀黍都和你说到善意第3人了,怎么可能又跟你说谁捡到谁就是善意第3人呢。有时候听力和记忆也会出现偏差,尤其在情绪激动的时候。记得宽容待人,也许会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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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3: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前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城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赵某要求返还该马,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3、假如陈某是盗取郭某的马而以市场价格卖给赵某,赵某亦不知陈某不为该马的所有人,那么赵某是否仍取得马的所有权?此时该马应如何处理?

    分析:1、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所谓的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他人事务,即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使管理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于事实意思,无须表现;(3)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陈某对该马的饲养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动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构成无因管理。

2、赵某可以取得马的所有权,这里涉及到动产的善意取得。依民法原理,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1)标的物须为动产,遗失物和盗赃除外,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2)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

本案中,陈某为无权处分人,该马为遗失物,但赵某购买该马是在交易所进行的,且不知陈某不为该马的所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取得了对该马的占有。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赵某,应依善意取得制度享有对该马的所有权。郭某无权向赵某请求返还该马,其所受损失,可向陈某追偿。

3、陈某与赵某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5条、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该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得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本案中,陈某为盗赃人,标的物马为赃物,赵某虽取得该马时系善意,且基于交易行为和支付了对价,但

因标的物为赃物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无法取得该马的所有权。

    依《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中,陈某和赵某的买卖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故陈某应将所得价款返还给郭某。


发个案例给楼主,参考,这里的善意取得是真实意思是善意的,表现为合理价格,合理因由。丢狗的楼主本身就怀疑对方是否是“买”了狗,所以我对善意取得是有所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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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3: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要先一口咬定“两个外地人”偷了你的狗,然后报警去公安局处理,然后由“两个外地人”拿出狗是买来的证据。嘿嘿。这样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NND。我就不信没天理了。
支持LZ的正义行为。

点评

对啊,这就是技术性击倒,,,,  发表于 2011-7-22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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