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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海天二色

武警警车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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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8 17: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3:} 人家不是爆发户 也不是富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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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8 23: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仁不义 于 2011-6-28 23:07 编辑

在百度上搜索到一篇法院判决书,不知道是不是楼上所说的那位林天峰?
【标题】  原告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天峰、谢炳飞、陈帮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字号】  (2010)温平商初字第74号   【审理人员】  郑大敏、林寿兵   
【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0-08-16   
【审理机构】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温平商初字第74号
原告: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企业代码:77826053-2。

法定代表人:陈财瑜,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宪环,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白石街1号楼151室,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信贷主审。

被告:林天峰,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6198601232812,住昆阳镇新湖广场4号楼904室。

委托代理人:林岩龙,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炳飞,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6197603092919,住昆阳镇京都花苑a幢231房。

被告:陈帮燕,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619790124292x,住昆阳镇京都花苑a幢231房。

原告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天峰、谢炳飞、陈帮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孔宪环、被告林天峰委托代理人林岩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炳飞、陈帮燕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称:被告林天峰于2009年2月6日以赎买混泥土为由,向原告城东分社申请借款500000元,约定2010年2月5日到期,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27‰,利息按季支付,贷款逾期则在月利率6.27‰基础上另加收50%的罚息及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谢炳飞、陈帮燕以其共有的坐落于昆阳镇京都花苑a幢231的一套商品房作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林天峰仅于2010年3月12日归还贷款本金100000元,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余额本息。现要求判令:1、被告林天峰归还所欠贷款本金400000元及约期内利息4286.72元、复息330.18元,以及逾期后的贷款利息、罚息、复息(贷款利息按月利率6.27‰计算,罚息、复息按月利率6.27‰基础上加收50%计算,均从2010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还有2078字未显示>点此登陆查看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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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人家混的不错他知道了,你有麻烦了,我告诉他  发表于 2011-6-30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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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06: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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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08: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55:}{:soso_e162:}{:soso_e155:}{:soso_e162:}{:soso_e155:}{:soso_e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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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08: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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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08: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仁不义 发表于 2011-6-28 23:05
在百度上搜索到一篇法院判决书,不知道是不是楼上所说的那位林天峰?
【标题】  原告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

{: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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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09: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拜托,是6辆劳斯莱斯 1辆宾利(射像的) 一辆Q7   昆阳的  酒席摆在熬江国际  不是什么富二代  新郎为人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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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09: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奶奶个熊,现在还敢干这样的事,抓到抽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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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0: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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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0: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图无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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