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第一社区 平阳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楼主: 随心百灵

平阳公安局的四份拟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何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9-16 13: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过两次打110救助的经历,两次事件都比以上情节严重,派出所叫去双方后做了笔录,之后也没做出什么赔偿拘留等处罚,不了了之,我生闷气啊!我无语之后也理解公安部门的事情多,普通小事也没精力顾及。比邻里小纠纷严重得多的事情多了去了。
      按逻辑推理,照上述情况属实的话,说明两个可能,好的可能是,公安部门精力充沛开始整治邻里纠纷了;坏的可能是,淫威作怪,迫使下级部门放下重大问题先去解决邻里几百元的问题。法治很必要,谁家以后被砸,参照本案例,老百姓一定会表扬公安部门,若是相同的案例,公安部门以后做不到这案例的处理,只能让老百姓更看不起大盖帽。
      继续关注中。。。。。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16 13: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处罚公告如同儿戏,还是就是如此?拟处罚公告怎么发俩次相同的内容?第一次公告里说7天内未提出申辩的话,会作出处罚公告,岂不是废话?无法履行直接告知的原因很多,公安部门的措辞竟然是“你逃跑”。是抓捕时当场跑了吗?如不是,这措辞岂不是“有罪推定”或文革措辞?

点评

权属问题,首先是确认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房屋归属。另外损坏公私财物,只要不是你的都是属于公私财物。所以派出所在出具处罚决定书之前,公安机关需要确认损坏的是自己还是别人的物品。损坏自己的是没事....  发表于 2014-9-17 09:03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16 13: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万全练川 于 2014-9-16 13:24 编辑
随心百灵 发表于 2014-9-15 22:11
我方原有两间首建楼房及横轩一间,在1994年将两间首建楼房卖给对方,而横轩是没有卖的。但后来对方却侵占了 ...

我感觉是买卖契约里面没写清楚的后遗症。村委会2000年丈量房屋占地面积登记在楼主名下,对方是否知情或有无异议?对方侵占了横轩做为卫生间使用,时间在之前还是之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16 13: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一件乡邻之间的小事,至于弄这么大吗?村里干部都能协调和解的一件事,村里干部调节不了,公安机关也应该为了村里和睦尽量的调节不是吗?大家应该和气一点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9-16 13: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全练川 发表于 2014-9-16 13:18
我感觉是买卖契约里面没写清楚的后遗症。村委会2000年丈量房屋占地面积登记在楼主名下,对方是否知情或有 ...

对方是知情的当时无异议,作为卫生间使用是以后的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9-16 13: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全练川 发表于 2014-9-16 13:11
行政处罚公告如同儿戏,还是就是如此?拟处罚公告怎么发俩次相同的内容?第一次公告里说7天内未提出申辩的 ...

没有逃跑,第二次拟处罚公告出来也没告诉我们家人,在我们家人不知情的情况就粘贴到我们村的社区门口,和村办公楼门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16 14: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全练川 发表于 2014-9-16 13:11
行政处罚公告如同儿戏,还是就是如此?拟处罚公告怎么发俩次相同的内容?第一次公告里说7天内未提出申辩的 ...

同感,我再读时,有感想,按现在网络水平,告知不了当时人?执法部门是什么水平,真是有辱现代科技进步!!!还有“逃跑”
一词,若是能改成“不在家”更让人觉得有人情味一些。若不是逃跑说成逃跑,是不是毁谤人家啊?小心老百姓告你!!让你个大盖帽也坐坐拘留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16 15: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卖了20年了,这个横轩一直是谁在使用呢?谁在这里放置物品呢?如果是买家一直在使用,一直放置物品,那你为什么一直没异议?如果是你一直在使用,对方怎么建的了卫生间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16 15: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拍几张房子和横轩的照片给各位看官看下。位置图。无图无真相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9-16 16: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方利用我方不住在农村旧宅之机,就在近几年未经许可在我们住宅内安装了抽水马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社区动态|免责声明|隐私条款|联系我们|手机版|平阳第一社区 平阳网 ( 浙ICP备18042709号-3 )

浙公网安备 33032602100245号

GMT+8, 2025-7-17 04:47 , Processed in 0.108634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