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万全练川 于 2013-12-16 14:20 编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3(年)]第250号 平阳县2012年度城乡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的《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12日以浙土字C[2012]第0084号批准,同意征收平阳县昆阳镇童桥村集体土地2.8348公顷。其中:水田2.8254公顷,沟渠0.0094公顷。经对昆阳镇童桥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平阳县人民政府平政发(2008)215号、平政发(2011)42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土地补偿费标准: 水田、沟渠补偿标准:2.4万元/亩; (“区片综合价”一类)计:102.0528万元 二、 安置补助费标准: 水田、沟渠补偿标准:3.6万元/亩; (“区片综合价”一类)计:153.0792万元 三、青苗补偿标准:水田补偿标准:0.1万元/亩。 计:4.2381万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际折价补偿。 五、以上各项补偿费合计259.3701万元 人民币(大写:贰佰伍拾玖万叁仟柒佰零壹元整) 六、返回地指标按有关文件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予以解决。安置农业人口数84人;给予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56人。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在起10工作日内由村委会以书面形式送达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昆阳分局或平阳县土地征地事务所。联系电话:63733641、63739495。 九、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平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你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期限,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十一、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平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
特此公告 2013 年7月1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3(年)]第263号 平阳县昆阳镇庙头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23日以浙土整立字[2013]第0247号批准,同意征收平阳县昆阳镇迎学垟村集体土地0.9494公顷。其中:水田0.9494公顷。2013 年10月17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3(年)]第264号 平阳县山门镇西垟亭村、岳溪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23日以浙土整立字[2013]第0246号批准,同意征收平阳县昆阳镇吴垟村集体土地3.2534公顷。其中:水田3.1313公顷,农村道路0.1221公顷。2013 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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