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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为人方圆

一个“填空题”考考当今官员,也许小学生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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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15: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万全练川 于 2013-5-9 15:33 编辑
为人方圆 发表于 2013-5-8 16:01
孔乙己不是坏人!他只是一个不幸者!看来你自以为是一个文人,建议你再去学习一下《房屋拆迁条例》。这 ...

楼主误解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关于单位的定义。根据条例【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你认为的拆迁人单位是“平阳县县城综合开发指挥部”是误解了。指挥部应该不具有拆迁人资格,可能只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你这案例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具有拆迁人资格。
http://baike.baidu.com/view/101435.htm拆迁人的分类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单位,并且必须领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可以使用拆迁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即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在我国,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一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两类。法人一般包括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国家机关法人等等,企业法人作为拆迁人,[2]最为常见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其从事拆迁的目的是为了利用折迁范围内的土地建设房屋从事营利性的活动。非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法人、国家机关、社团法人作为拆迁人,其拆迁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生产、办公、生活使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人性组织作为拆迁人,一般是临时性的组织,由法人单位或者由国家机关因临时建设需要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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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15: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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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9 16: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5-9 17:19 编辑
万全练川 发表于 2013-5-9 15:27
楼主误解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关于单位的定义。根据条例【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 ...


关键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单位,并且必须领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可以使用拆迁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即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可是,该建设项目的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间却是在2009年4月17日。并且县政府在2007年8月13日才有关于“平政发(2007)114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文件“同意拆迁改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另外,请你再次去看一看“温州实施房屋拆迁新办法 拆迁人不得为开发商”(百度一下)”其中规定“拆迁人必须是市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房产开发商。”。因此楼主认为:此前这2006年许可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上,其中“单位”填写显然是错误的!它严重违反了法定审批程序和存在滥用职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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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19: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人方圆 发表于 2013-5-9 16:57
关键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单位,并且必须 ...


2006年许可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上,其中“单位”填写不是错误的。因为温州实施房屋拆迁新办法 拆迁人不得为开发商”(百度一下)”是2007年才出台的,符合当时的拆迁条例。2007年才出台的温州的办法,拆迁人不得为开发商涉嫌违反国务院的拆迁条例。不过你说该建设项目的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间却是在2009年4月17日。并且县政府在2007年8月13日才有关于“平政发(2007)114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文件“同意拆迁改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可能是违反了法定审批程序和存在滥用职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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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21: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词语解释

【词目】单位
【拼音】dān wèi
【解释】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的实体或其下属部门。1989年《睢县志·文化·古建筑》:“袁家山(袁可立别业),……今为县图书馆馆址,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工薪阶层上班的地方。
3、测量某个物理量时用来进行比较的标准量。
4、“位”原指佛教禅林僧堂中僧人坐禅的座位。《敕修百丈清规——日用轨范》:“昏钟鸣,须先归单位坐禅。”后指计算事物数量的标准,又称某一工作部门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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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9 22: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5-9 22:09 编辑
万全练川 发表于 2013-5-9 19:44
2006年许可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上,其中“单位”填写不是错误的。因为“温州实施房屋拆迁新办法 拆迁人 ...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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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22: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万全练川 于 2013-5-9 23:06 编辑
为人方圆 发表于 2013-5-9 22:08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size=14.399999618530273px]你纠缠这个【单位】俩字的含义好像没用,要维权找别的把柄吧。根据国务院、浙江、温州的2006年时的拆迁管理条例,这拆迁单位都普遍应该是开发商这企业单位的。之后的2007年才修改的。后来增加【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size=14.399999618530273px]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句是要害,使拆迁人单位范围剥离了企业这个单位,因为企业没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力。————————-【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size=14.399999618530273px]  (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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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23: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俩人,唱双簧的吧?  任何有关拆迁的的帖子  都有万全练川的影子

点评

哈哈。农民怕拆迁啊。  发表于 2013-5-9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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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0 11: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5-10 12:04 编辑
万全练川 发表于 2013-5-9 22:58
你纠缠这个【单位】俩字的含义好像没用,要维权找别的把柄吧。根据国务院、浙江、温州的2006年时的拆迁管理 ...


事实证据已经十分清楚:该拆迁改造建设项目,违反了“拆迁人必须是市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的规定。1.存在2006年的许可《房屋拆迁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事实;2.存在2006年的许可镇政府《昆阳镇解放北路A7地块改建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昆政[2006]111号)超越职权范围事实;3.存在2007年的许可县政府的“平政发(2007)114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文件,完全是属于知法犯法,滥用职权事实。该案件今后必然会引起高层领导人的重视解决,但是楼主只是希望县政府尽快依据<温政信告(2011)27号>的告知书要求应引起对问题解决的重视”!并且兑现自己县政府的“(2011)01012215号复函”投诉承诺“今后,对于81幢住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我们会给予妥善解决”。不失政府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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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2: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累不累?这么垃圾的帖子还研究讨论这么久?早该沉了!原谅我又顶了一次,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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