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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风一阵123

政府对信访案件应该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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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00: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政法委

  

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

  

2012年2月4日

  

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        

  

一.     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先。

  

二.     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

  

三.     凡是进行依法处理的,批准权归省里,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四.     依法处理后,还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做工作,不能一抓了之。

  

五.     中央政法机关对省级政法部门批准依法处理的上访人又以此为上访的案件,不在向下交办。

  

国家明确规定群众事件滥用警力可被“双开”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归纳概括了16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就信访工作究责作出规定,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同时发布。《解释》和《规定》分别适用于党员和公务员。根据这两个文件,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事件可被“双开”。

  

《规定》明确,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针对这一行为,《解释》中单列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解释》和《规定》部分内容

  

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可撤职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除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

  

欺骗上级造成严重后果可开除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除级或撤职等处分:

  

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决策错误导致信访发生将究责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除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主要领导须及时处理重要来信

  

《解释》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等处分:

  

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

  

中纪委副书记:党政一把手同样适用

  

对于违反信访纪律的行为,是否适用于地方党政一把手,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明确表示“同样适用”。

  

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

  

训诫书本身就属于警告类轻微处罚,《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不管进行什么样处罚之前都必须要有讯问笔录,且只有案件发生地当场执法警察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训诫,别人无权进行执法训诫。

  

驻京办无权开具假训诫书对本人进行训诫,属于越权执法和违法执法、越权执法,无执法权。

  

在执法前除了要满足以上条件,还要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否则不能进行执法,已经执法的,其执法行为无有效力,其执法行为可视为是侵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要赔偿精神损失。

  

当事人因某一行为在一天内受到训诫后,当场被执行拘留,属于一次双罚。同一事件不能同时进行一次双罚,属于量罚过重,违反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和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乱用职权、渎职犯罪、违法乱纪、私设公堂、强加罪名、侵犯人权、限制人身自由,公然违反党纪国法的胡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予以开除公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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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8 15: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清楚:信访案件当然有违法上访!违法上访是要受到处理的!本人也在发帖中要求由中央、省一级部门组成调查组,认真审查上访案件,这那里不对!?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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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所云。!  发表于 2012-12-2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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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5: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经常听到有人会说:我去中央、省里带你!其实所谓的带就是截访。截访是国家不允许的,对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保乌纱帽,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但现在有些人就紧紧抓住这权力,不论自己是对,还是错,动则截访。不管是什么原因,政府赔钱了事。这样一来,就造就了不少截访专干和黑监狱。政府给的钱用光了,见人大、党大会要召开了,又开始截访,官员为了帽子,百姓又要付钱了!一轮又一轮,一波又一波,无完无了,每个截访,政府都花费大量人力财力!本人认为,作为政府部门应该认真区别信访案件,不能一信访就害怕,对于确实冤假错案,应该及时纠正,同时进行追责,处理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等所有违规人员,以服民心!对于处理信访人员,应该根据中央政法委规定: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先。 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凡是进行依法处理的,批准权归省里,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依法处理后,还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做工作,不能一抓了之。中央政法机关对省级政法部门批准依法处理的上访人又以此为上访的案件,不在向下交办。只有这样,才会使截访案件减少!政府才有精力去办正事,才不会把纳税人的钱随意赔偿!

风一阵,你认为你的原帖很客观中立,我把你改几个字,你是否也认为很客观中立?

补充内容 (2012-12-23 12:33):
风一阵的帖子痛斥了信访者浪费纳税人的钱,并提出了所谓的处理.违背了事实!事实是政府保官帽搞截访乱花钱.为了让他明白事实,我把原帖枪口一调,结果他自己看着也通顺了!承认了!事后又觉得没面子,恼羞成怒!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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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本楼观点!!  发表于 2012-12-22 11:16
你认为自己很高明吗?你把别人观点、文章添加几个字就拿来吹嘘自己水平吗?哈哈!原来你就是搞山寨的!专业!  发表于 2012-12-18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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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8 16: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内战:你不是同我辩论吗,辩到最后怎么会黙认本人的意见呢?看来,你江郎才尽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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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在此自吹自擂,谁有理谁说出了现况大家心中自有数,请不要往自己脸上添金!!  发表于 2012-12-22 11:17
是的,我承认江郎才尽了!我没看出来,你一直在说反话,其实你本来就想骂截访者的是不?你看,这一改多通顺!你我都满意!  发表于 2012-12-1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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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6: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风一阵123:你认为自己很高明吗?你把别人观点、文章添加几个字就拿来吹嘘自己水平吗?哈哈!原来你就是搞山寨的!专业!

哈,那完全是拜你所赐,因为你本身就把话给说反了,那些话用来说截访者正合适,用来说信访者就反了,所以我轻松改几个字就通顺合理了.
不敢抢您功劳,完全是您基础打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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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呀!我发帖观点很正确,你现在承认了!但你说我针对截访,我觉得你不知从何想到?哈哈!  发表于 2012-12-18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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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6: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给风一阵同学补课用的材料.

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最近在接受《人民论坛》杂志采访时说,对上访“截访”不但花费巨大,还造成了矛盾的积累,堵塞民意通道。要搞好信访工作和促进信访畅通,关键应把老百姓作为执政党的根基和源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对“截访”、“控访”立即叫停。

    只要是对时事略有敏感的人,无论是否有过亲见,对“截访”大约都不会陌生。1月24日《新华每日电讯》披露过一起典型的截访案例———为反映集资电改中的非法行为,辽宁省铁岭县凡河镇农民赵义华、王成友一大早赶到某信访机关上访,还没到门口,就被几个穿便装的人拽到一边,接着被带到一家宾馆,在此等候的县公安局一名负责人承诺说,你们的事回去指定给办了。随后两个便装人一路陪同将他们送回家。被截回来后,他们反映的问题仍然迟迟不能解决……这次截访还算“温柔”的,有的截访属于典型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信访条例》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规定有关部门要将群众的信访信息作为评估和调整政策的重要依据,如果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公共利益有所贡献,有关行政机关或单位将对信访人予以奖励。《条例》引人注目地肯定了信访是群众的一项法定权利,是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手段,而且也是群众下情上达、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有效形式。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热衷于截访、控访,表明他们仍然视群众信访为“无理取闹”、“净给政府添乱”,因此,他们亟须端正态度,认真学习,尽快建立起对于群众信访的正确认识。

    一些地方“截访”暴露的第二个问题是:某些部门及工作人员有掩盖腐败之嫌。中纪委副书记张惠新在一次调研中指出,解决群众上访问题,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关心群众切身利益、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上,严肃查处信访背后的腐败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2006年中国反腐倡廉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透露,200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有46.2%来源于信访举报,如福建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长荆福生案件,江苏省人大原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王武龙案件,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案件,都是根据信访举报查清的。所以,那些对群众上访如临大敌严加防范、不惜一切代价必欲截之而后快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他们的动机其实是十分可疑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此应当抱以高度的警惕,说不定从中就能摸到荆福生、王武龙、何闽旭那样的“大鱼”。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加快,中国人的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强化,信访、上访事件将在一定范围内成为一种常态,预计在较长一段时间里,处理信访问题的任务仍将十分艰巨。有信访不是坏事,它说明群众对党和政府抱有高度的信任,如果群众在孤苦无助之际对信访也不抱任何希望,或者在各种截访、控访的打压措施下被迫“停访息诉”,其结果反而可能是危险的。鉴于一些截访行为已经对信访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权利侵害和精神伤害,乃至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信访人的打击报复,必须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严格追究截访者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以尊重和保障群众的信访权利,保护信访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潘洪其)

补充内容 (2012-12-23 12:34):
风一阵的帖子痛斥了信访者浪费纳税人的钱,并提出了所谓的处理.违背了事实!事实是政府保官帽搞截访乱花钱.为了让他明白事实,我把原帖枪口一调,结果他自己看着也通顺了!承认了!事后又觉得没面子,恼羞成怒!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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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摆出一副教师教育学生的面孔,本人发帖时根本没有想到有截访两个字,截访是你造出来的!这样的老师,你造假了还要让别人去承担吗?你水平一般般,因为你没有针对我的观点进行辩论!  发表于 2012-12-18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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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6: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从2010年保安公司“安元鼎”私设黑监狱从事截访被曝光以来,北京办理一批非法拘禁案,涉案者也仅止于“黑监狱”经营者等人,驻京机构工作人员未被追责。据调查,地方驻京信访机构按每人每天200至300元支付费用,其中100元作为回扣返还给驻京信访机构工作人员。(12月12日《云南信息报》)


截访在中国不是什么秘密,一些地方官员为了实现表面的稳定,不希望所谓地方形象和自己的前途受影响,千方百计阻挠访民到高级别政府部门上访。特别是逢敏感时期,大量的截访人员都会来京拦截当地公众上访,以减少、降低本地访民数量。这其实是一个潜规则,虽然没有规定,但实际被上下级政府都默许。为此,一些地方不惜花重金截访,久而久之形成了今天的截访利益链条。


2年多以前“安元鼎”黑保安公司被揭露,掀开了地方截访背后的种种黑暗。相关部门专门对此现象还进行了清理,但也正是因此,黑保安公司的行为更加隐蔽,完全转入地下活动,让恶性截访的事情更加难以受到惩治。本周一出版的《新世纪》周刊就报道了一起恶性截访案例,十八大开幕前夕,河南籍访民张耀东死了。据同车遣返的访民王月琴讲述,张耀东是在车中被押送的黑保安殴打致休克。在张耀东死后,河南平顶山方面称“不排除其因疾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并希望尽快私了,试图掩盖聘请黑保安截访的事。


访民张耀东是否被殴打致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死亡,这需要医学判断和警方的调查。但无法回避的是,截访行为之恶劣、后果之严重。截访花费巨大是一方面,更可怕的是严重侵犯访民的权益,甚至殴打、限制访民的人身自由。由此,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倒制造了更多矛盾,让社会更加不稳定。不言而喻,减少和杜绝因为恶性截访引发的悲剧刻不容缓。像过去一样,简单地治理截访收效不大,更需要的是,让上访问题脱敏。让各级政府官员不再那么敏感,各地才不会花那么大的精力和金钱在截访上。


显然,让上访脱敏不仅仅是思维方式的转换,更在于必须有途径满足公众的上访诉求,有更多、更合理的方式来解决访民的问题。近年来,信访条例和一道又一道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要畅通上访渠道,“就地解决”访民的问题。但是,地方上为了政治考虑,让信访反倒陷入了悖论。实际上,很多问题本身就是因为地方官员不作为、乱作为、权力出轨造成的,以政治考核的方式要求其就地解决,在现有的行政体制下显然不现实。有学者就指出,要纾解和缓和恶性截访事件,当下至少可以给地方上减压,让上访变得平常和普通起来。


长远看,应该让司法有更大的作为空间,让访民不需要上访,恢复其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这个过程,其实也是建设法治社会,普及和树立法治权威的方式。当然,根本上说,之所以有上访、有截访,关键在于公众缺乏利益表达和解决的机制,一些地方官员才敢于漠视和侵犯公民的权益。因此,发展社会组织,让代议机制得到发展,让权力受到制约至关重要。唯有如此,我们才不会再次看到河南访民之死这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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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认真再认真看清楚,我提出的观点与截访有什么关系,你文不对题了!还老师一个!  发表于 2012-12-18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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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7: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3:}
一比一平 胜负未决   
快要成疲劳战了 哈哈  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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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内战:你水平太低了,我的帖都看不懂,太悲哀了!  发表于 2012-12-18 23:24
呵,我把楼主原帖中的针对信访者改成针对截访者,他就表示很满意了,说我同意了他的意见.原来他也认为自己批评对象搞错了.早知他早有此意,我也就不用和他费那么多口舌了,直接改了他的帖就成了.  发表于 2012-12-18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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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8 23: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发帖内容是对信访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信访,一类是不正常信访,怎样处理也说得很清楚,但网民"不要内战"却自认聪明,说本人意思是截访。真有意思,本人在发帖中从来没有提到这些内容!说实话,不要内战,你到最后不是黙认信访有不正常信访吗?!虽然你有一点点文釆,但你水平并不怎么样,还好,你只是一个普通老师,要是你当官或当法官,冤假错案肯定不少!因为你断章取义太有水平了!


补充内容 (2012-12-23 01:15):
绝对爆料,你评帖有用脑子去想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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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一阵的帖子痛斥了信访者浪费纳税人的钱,并提出了所谓的处理.违背了事实!事实是政府保官帽搞截访乱花钱.为了让他明白事实,我把原帖枪口一调,结果他自己看着也通顺了!承认了!事后又觉得没面子,恼羞成怒!哈  发表于 2012-12-23 12:35
理论不过 不要内战,人身攻击起来了,晕。!  发表于 2012-12-22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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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8 23: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内战,不管是辩论还是讨论,应该紧扣主题与现点,我提出信访䅁件要分别处理,你怎么会提出截访?这同我的建议与观点牛头对不住马嘴!虽然你是老师,但因为你没有经过专门训练,所以你才会文不对题,理解。但你基础不错,还有努力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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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笑,你有什么资格评论人家啊,还说人家基础不错,努力有希望,也不拿把镜子照下自己的尊容!!  发表于 2012-12-2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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